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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君主论(3)
明主之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君臣畏其威而归其利也。
赏哪些、罚哪些,如何赏、如何罚,就是法制。运用法制,就是法治。
韩非子对法治推崇备至。他说:
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
法治的哲学基石,就是“人性恶”。
提倡严刑峻法
一是将法律作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以及功过赏罚的唯一标准。韩非子说: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在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的只有法律,道德舆论一律应为法令所取代。
二是禁止一切与法令不合的言行。
韩非子特别提出“五蠹”之说,把那些好言谈的儒者、好出主意的策士、好打抱不平的侠士、为贵族服务的能人以及不从事农耕的工商之民,都定义为国家的蛀虫,主张要坚决消灭他们。
三是提倡严刑峻法。
在君主实行法治,即执掌刑赏“二柄”时,刑与赏不能等量齐观,刑的分量要远远大于赏,即:要“轻赏”、“重刑”、“刑九赏一”,为政必须“峭其法而严其刑”具体包括轻罪重判、连坐、“杀无赦”、扩大死刑适用范围。韩非子振振有词地说:
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
这段话的意思是:对触犯刑律的人科以重刑,目的并不在于仅仅是惩罚“罪人”,而在于让老百姓看到触犯刑律所遭受的不利后果,使其感到惧怕而不敢以身试法,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驾驭臣下的权术
韩非子在特别强调君主一定要执掌决策权、赏罚权,决不可将大权旁落等“阳术”外,还设身处地、无微不至地为君主谋划了无数不可告人的“阴术”。韩非子说:
术者,藏之于胸中,经偶众端,潜御群臣者也。
也就是说,君主要用种种阴谋对付臣下,以达到稳固权位、提高权势、加强权力的效果。
《韩非子》与《商君书》最大的区别是:后者大部分内容,是讨论法制;而前者大部分内容是为君主谋划权术。韩非子为君主谋划权术的方式有三:先提出某具体“术”及其行使方式,再论述运用和放弃这种术的利弊,最后举出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例子。韩非子既能把运用此术“利”的一面说得头头是道,又能把放弃此术“弊”的一面说得危言耸听,而且他例子之多,旷古绝今——此人太博学了!
我们仅举八类“阴术”,以窥其一斑:
喜怒不形于色:君主不随意说话、不随意行事,高深莫测,使臣子诚惶诚恐。
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将自雕琢;君无见其意,君见其意,臣将自表异。故曰: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
暗用心术:在臣下说话时,君主不动声色,甚至装出一副昏昏沉沉的样子,以观言察色,待其言毕,其意自见,君主则抓住要害,暗中盘算对策。
试探:面对可疑之事、可疑之人,“倒言反事以尝所疑,则奸情得”。也就是说,君主不要直截了当地问话,而是故意语无伦次,甚至正话反说,以此试探对方的反应,只有这样,才能了解臣下不轨之事。
一听:单独找部下谈话,各个击破。
诡使:经常说些假话,并且装模作样,以窥察臣下的反应。
权借:权势绝对不可借给臣子,不能让臣子自作主张地代表君主去办事。
有反:明白获利最大的那个人,可能就是最大的犯罪嫌疑人。
废置:君主要绝对掌握任用、废除朝廷职位的权力,而且能做到很随意,让臣下时时有危机感。
马基雅维利曾说过:
任何君主会发现,他处于一个大多数人不是善良的黑暗世界里,力图保护他自己的利益。因此,统治者如果按照道德主义者鼓吹的那些善良品质行事,就有失去自己的地位的危险。
也许,在那个没有人权、没有民主的黑暗时代,君主为了自己的生存,也只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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