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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违约金

劳动合同期未满离职被判支付培训违约金

    李某与南宁某电力公司签订了4年劳动合同,其间,电力公司委托培训公司对李某进行专项培训。可合同未到期李某就离职,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1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获悉,李某被判令向某电力公司支付8000元培训违约金。

  2009年9月1日,李某到南宁某电力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培训协议》,约定电力公司将委托培训公司对李某进行专项培训,李某为电力公司服务至2013年12月1日,如李某提前辞职,需按未完成的服务时间比例,向电力公司支付培训违约金。

  李某干了不到两年,便于2011年5月1日离职。电力公司认为,该公司已在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共向培训公司支付了18.8万元的培训费用,李某在职期间,也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数次专项培训。现在李某没按合同服务完就离职属于违约,因此,电力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违约金1.6万余元,仲裁委也予以支持。

  不过,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起诉至兴宁区法院。李某表示,他未接受过培训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他参加过的培训,仅仅是电力公司内部交流、学习,不是电力公司委托培训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同意支付培训违约金。

  电力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与培训公司之间是长期合作关系,且双方签订有《委托培训协议》,电力公司也有正式的收据和发票,可证明实际支付的相关培训费用,李某确实多次参加了培训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李某提前离职就应该依约支付培训违约金。

  2012年12月25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双方对服务期限和培训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电力公司委托培训公司对公司员工进行培训,且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且李某参加了数次专项培训,故李某主张未参加过培训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法院不予采信。

  但是,电力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18.8万元中,具体在李某身上花费了多少培训费用,要求李某支付1.6万余元培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缺少依据,因此,法院最终酌情判令李某向电力公司支付培训违约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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