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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知识产权保护


  假货泛滥,所以才有“打假”,无论是站在消费者立场还是站在社会公益的角度,“打假”与“维权”都与我们的生活,甚至生命息息相关。

  然而,我们了解和重视315消费者权益日,也就是这十多年的时间,但其实,在中国的历史中,“打假”和“维权”并不罕见,只是以往没有被冠以“打假”二字,人们对概念还没有如今这般重视罢了。

  那么今天,就由梁老师带我们穿越回宋朝,看看那个时期,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维权意识的萌芽。

  南宋初年,文人范浚在他的著作《范香溪文集》卷十六《答姚宏书》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当时,有人冒范浚之名,撰写了《和元赋集》,刻印贩卖,他将此事上报官府,官府发送一份公文到建阳,销毁了这些私刻的印版。

  这种情形和今天人们所见到的执法人员捣毁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情况类似。虽然书商满脸不愉,但也只有低头认罚。

  在中国古代,读书人以及知识,都是被尊重的对象,而中国人的“打假”概念,也由此肇始。不管是宋代那些做假玉的文物贩子,还是那些翻印书籍的书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被打击的对象。而这种打击,保护的就是知识产权,只是在当时还没有这一概念罢了。

  宋朝初年印刷品就有行业标准

  范浚的事情无独有偶,其实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打假,在他之前就已经有人进行了。

  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初的发端是在印刷品上,唐朝时产生了雕版印刷术,到宋朝发展成为活字印刷,印刷术的发明将人们从繁重的抄写劳动中解放出来,也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知识文明的传播。随之而来,则是对这种传播的合理掌控与保护。

  北宋初年,政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所谓“刻书之式”,就是将书籍印刷出版的法规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不按照这个条文形式出版的书籍,就是“假货”、“盗版”。这是打假的第一步,有了明确的法规,那么打假也就找到了可以依赖的条文,同时从道义层面上,就固定住了造假者。

  清朝曾有人在古董店中看到了宋朝的铜雕版“刻书之式”。文人蔡澄在《鸡窗夜话》中曾有这样的描述:“方二三寸,刻选诗或杜诗韩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认识这件东西的人说:“此名书范,宋太祖初年,颁行天下刻书之式。”

  从这段记载中可以看到,宋初即将印刷品纳入到了国家管理的范畴。相当于今天的印刷品行业标准。与之相对还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当时具体的法律条文史料到今天已经散佚,但在后人的记载中还可以找到一些概括性的描述,后人罗璧在《识遗》中记载:“宋兴,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携镌,必须申请国子监。熙宁(1068年~1077年)后,方弛此禁。”

  这可以看作今天的印刷品管理条例,所有的印刷品都必须送交政府机构备案,只是在当时的传播条件和社会背景下难以实施,才会在施行十多年后逐渐松弛,但由此可见,就政府而言,已经将印刷品的管理纳入到了日常行政事务当中。

  书籍的出版和传播在宋朝便有法可依

  除了上述行业标准与管理条例外,宋朝政府还颁布过有关印刷品及其传播的条例,规定了什么可以由私人印刷,什么不能由私人印刷。涉及到个人或具体某部著作知识产权的记载,所能见者,最早是于南宋。但仅限于印刷品,没有扩展到其他领域。

  南宋时,文人王称在《东都事略》眉山本的目录后,便有一长方牌记,其上文字为:“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得覆版。”换用今天的语言,这段话便可做如下解读:“眉山程舍人出版社发行,已申报相关机构备案,不得翻印。”或者简短一点,可以看做今天书本上常见的“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王称长方牌上的文字除了表明版权归属之外,也透露出了当时官府已经开始具体履行保护版权职责的讯息。

  南宋人祝穆在其所著《方舆胜览》原刊本“自序”后即印有嘉熙二年十二月两浙转运司的通告,在这则通告中,两浙转运司称《方舆胜览》、《事文类聚》等书,是祝穆“积岁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右令出榜衢州、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

  在两浙转运司出台的这则公告中,肯定了祝穆著书的辛劳,以及耗资的庞大,明确提出官府会对其版权进行保护,而这份通告还不只是官府的一个态度,“备榜须至指挥,右令出榜衢州、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一句,可以理解成今天政府文件中可见的抄送×××。换言之,对于这份通告,政府还下令将其公示,推广到了所辖的各个地区。

  南宋版权保护更为精细的,还不仅仅保护著者本人权利,即便在著书者去世后,其亲属也可提出版权保护的申请,这一点与今日的法律相较,已不遑多让了。

  南宋时罗樾在其老师段昌武去世后,刊刻了段昌武所著《从桂毛诗集解》,段的侄儿即将一份状纸递到了国子监,要求版权保护。淳八年七月国子监便向当时全国出版业的中心,两浙路(今日江南大部地区)、福建路(今日东南沿海地区)转运司发出公文,要求两路转运司“约束所属书肆”,“如有不尊约束违戾之人,则仰此经所属陈乞,追版劈毁,断罪施行。”有关这一事件最后的执行情况史料中已经没有了记载,但却是事实记载了有法可依。

  此后,这些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可以看作中国历史上的一大亮点,其中所蕴含的对于知识的尊重,也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侧写。在当下传播媒介如此发达、资讯拓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更为必要了,这不仅是对于传播的管理,其背后所要传达的讯息,是对知识本身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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