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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职业培训合作项目赴德考察报告
按照中德职业培训合作项目的计划安排,应德国驻中国大使馆的邀请,劳动保障部组织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李保国副主任任团长的有关项目官员和参与中德职业培训合作项目的7个试点单位共10人,于2001年6月9日~23日赴德国进行了职业培训考核方法领域的考察,分别考察了5个行业协会、1个工会、5所职业学校、1家企业、和4所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领域的专业机构,并走访了中德项目的德方执行机构-德国技术合作协会有限公司。考察团就德国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考核方法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考察和调研,并充分研究讨论了中德职业培训项目的进一步具体工作内容,为中德职业资格证书项目的顺利执行做了较为全面、充分的准备。在德方项目执行组织的精心安排下,通过考察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这次考察获得了圆满成功。现将有关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德国的职业培训体系及其特点
(一)德国职业培训体系的基本情况
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地从战争废墟上站了起来,经济上得恢复和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世界经济强国。德国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先进的技术和训练有素的劳动者,他们把“双元制”职业教育作为发展经济的“秘密武器”。他们认为:德国是一个原材料相对缺乏的国家之一,只有在劳动力素质上下功夫,拥有人才和劳动力优势,才会有产品优势和市场竞争的优势。所以,在新技术层出不穷、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生产、服务和经营一线员工的职业素质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决定因素,也是国家在未来经济战场上争霸的关键。
1、联邦德国以《职业教育法》和有关的各项具体法律法规为统领,从长远利益出发,从青少年的职业教育入手,实施职业教育预备年,以及首次培训和再次培训和职业教育制度。在德国任何人均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的权力和机会,整个职业教育体系灵活开放,有多个入口和出口。目前,每年有70%的中学毕业生进行职业教育体系接受多种形式、多个职业的职业教育。为此,德国和职教培训体系被称为“没有死胡同”的体系。德国的职业教育目标是为培养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人,其“双元制”职业教育(首次培训)是德国职业教育实施的主要形式,它是指青少年既是在企业里接受职业实践培训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职业专业理论、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实践培训。“双元制”职业教育学制一般为3年,但对于专业技术性强的职业则学制为3.5年。
2、在德国,具有学徒和学生双重身份的受培训者,是在国家承认的380个培训职业中接受职业教育的,这些职业是根据国家经济产业部门与劳工界的需要而确定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依据经济产业部门和劳工界及学校方面(即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教师代表)的商定基础上制订各个培训职业的培训条例,最后由联邦教育文化部会同有关经济产业部门以法规形式颁布各培训职业的培训条例,培训条例既确定了职业培训的内容和目标,也从法律上规定了各个职业在企业中的培训要求,同时也澄清了职业培训的基础和保障了每一职业所有受培训者都适用的统一培训框架。而各职业学校授课内容则由各联邦州的文化教育部制定。
3、“双元制”作为教学实体,是指工厂、企业与职业学校两方面共同完成对学徒一职业学校学生的培训工作。从教学上看,并不能简单地将工厂、企业的实践培训工作说成纯粹的操作,而将职业学校的课程看成完全是理论学习,而是两者有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在企业、工厂中除了培训岗位、教学实训车间外,还有实训指导课教室;在职业学校除了理论教室、实验室外,还有作为作为理论教学一种补充的实训演示车间,但从具体的培训和教学实施过程上分析,两者的手段是不同的。
4、“双元制”教育的模式是以企业为核心,以企业培训为主,学校教育为辅的一种教育培养理念:“要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作没有企业培训是不可想象的”。在联邦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下,雇主辅之以相应的工资补贴,这既避免了单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一些弊端,也为今后的就业打下基础。这样做至少有以下优点;
(1)培训目标更符合企业的生产需要,学生的学习目的明确“为未来工作而学习”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动机;
(2)真实的生产环境及先时的设施设备,使学生比较接近实践,接近未来工作的需要;
(3)能较早地接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4)专业技能的训练目的明确,工艺规范等更符合企业生产的要求。
(二)德国职业培训体系的主要特点
1、联邦德国从政府到全社会对职业教育高度重视,从法律、组织、机制等多个方面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职业培训体系。
(1)在配套法律法规上,国家出台了比较具体完善的,并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职业教育法》,其中明确了各有关职能机构的具体职责,以及保证这个体系正常运转的组织关系。联邦政府还通过颁布《职业教育条例》,明确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中统一管理的职业分类名称,确定了不同职业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和考试要求等具体的可操作内容。
(2)在整体管理机制上,由过在法律条款中确定的行业协会、工会为主的联合运作机制。行业协会代表雇主、工会代表雇员,在职业培训的内容、方法、技术、和具体的职业资格认证活动中,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建立起了一种能够充分反映生产实际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的内在机制。
(3)在培训的组织方式上,采用由企业进行实际操作方面的培训,培训学校完成相应的理论知识的培训。这种培训组织方式称为“双元制”的培训组织方式,它使受培训者能够更充分地把握生产实际的要求,达到实际生产、服务、经营等领域对从业人员的客观和全面的要求,并且使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仅在实际操作水平上,而且在理论基础上都能够较好地适应于职业活动的现实性与发展性要求。这样的双元制职业培训不仅对德国经济的稳步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且对促进世界职业培训的发展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2、德国的职业培训具有较为明确的思路和完整的工作体系,从培训内容规划、培训条例制定、培训教材开发等多个方面都已经建立起了能够较好地发挥整体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作用的框架性结构。
(1)在培训思路方面,一是在培训学生的基本操作能力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即所谓的“通才”,重视团队精神、交往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二是为适应新的形式发展,注重新职业的开发,并加强了新技术、新工艺方面的培训内容。
(2)在培训条例制定方面,在德国经济部和教育文化部的统一组织下,由行业协会、工会、教师三方代表共同拟定用于职业培训的标准和各项具体要求,充分反映产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
(3)在培训教材的开发使用方面,采用市场化管理模式。各个方面都可以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培训条例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职业培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培训要求和当地特点自行选择合适的培训教材,以满足具体的培训要求。
(4)在职业培训的发展渠道方面,学生在经过10年义务教育后,基本上向两个渠道分流。一是进入普通中学继续文化课的学习,其出路是直接升入大学;二是进入职业学校(含双元制职业学校和其它类型职业学校),在企业和学校分别学习专业技能与专业理论,取得职业资格和资历后,可申请大师傅或相关资格的继续教育,进而升入相应的专科大学。
二、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及其特点
(一)德国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基本情况
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整体上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定了在联邦德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的认证考核内容及其方式;二是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实施体系,组成了以行业协会为主、以代表各方面利益人员组成的命题-考核专家组为具体执行人的组织机制;三是以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核时间、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
1、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各职业的《培训条例》和《考试条例》为内容依据,确定各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内容和方式。
2、考试的标准及内容:按照联邦统一的有关《培训条例》和《考试条例》,由德国的16个州组成的专业命题小组,制定统一考核所用的试题试卷。
3、考评委员会: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由考评委员会来具体实施。考评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学校三方代表组成。在一个考评委员会中,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的人数是相同的。考评委员是在选举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培训和考核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可上岗,其年龄必须在24岁以上,任期一般为5年。作为考评委员,这是一个荣誉性的职位,除有象征性的津贴外,一般不拿其它报酬。
4、考试方式:在接受双元制培训过程中,考生在行业协会监督下进行两次考试,其中第一次是在学习2年左右时的考试,又叫中间考试,再一次就是学习结束时的结业考试。这两次考试成绩分别占总分数的40%和60%。同时,这两次考试,都分别由两类考试组成,培训毕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由此,产生两类证书,即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5、考试组织:由行业协会统一在年初发布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通告,规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并安排相应的考评小组执行具体的考试过程监督和考试结果评分。受培训者在各行业协会的监督下进行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两次补考机会。
5、质量监督:在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中,考评人员的组织是由三方代表组成的,以反映各方面的共同和不同利益。同时,在鉴定考核的执行过程中,如果考生对考试有疑义,考评委员会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尽可能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如考生与考评委员会之间达不成一致意见,考生可以诉诸法律解决。
(二)德国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主要特点
1、在法律支撑上:在德国与职业教育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比较健全,有《职业教育法》、各有关职业的《培训条例》和《考试条例》等。
2、在认证管理上,政府主要在宏观上把握职业教育的总体方向,并充分调动经济界中各个有关方面对职业培训领域的积极共同参与职业资格认证的关键环节,如命题、评分等等。这样,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则对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给予极大的关注。
3、在组织实施上,为保证对职业资格认证考核的质量加以有效控制,在命题标准的制定、考核程序的设计、以及考评技术的开发等方面,都有着一整套严谨的程序。
4、在组织机制上:在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中,行业协会起着重要的和特殊的作用。“德国的职业教育从来就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国家主要是制定框架性的要求,由企业共同来进行组织和实施”。从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的组织框架来看,德国的行业协会是职业资格认证的主体,国家只是对认证制度提供法律上的合法性保障,资格认证的具体执行则是由雇员、雇主和学校三方代表共同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负责执行。在这种体系中,各有关行业协会不仅对承担培训的企业的资格进行认证,而且还负责确定不同职业的培训时间,负责审查培训企业与受培训者之间所签定的培训合同,负责职业资格认证的考务管理和考试具体安排,负责资格认证后合格证书的发放,等等。行业协会的职责是由《职业教育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了的,其运作不要国家财政出资,而是通过参加该行业协会的企业交纳的会费来作为资金来源。
5、在认证内容上,以知识和操作考试为形式、以反映生产实际整体要求为核心是当前德国职业资格认证内容的典型特征。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目前正在进行一场变革,主要是将操作技能部分的考试内容从原来的单纯“典型工件”式的考核内容,改变成以职业活动中的整体活动要求为考核目标,即不只是以单独的考核项目为主体,而是考核职业活动的整个过程,从设计(如包括材料选择、材料计算、成本核算、工艺设计等)到制作(如设备准备、设备调试、加工制作、组装成型等),以及后期的有关工作(如成品检验等)。这种职业活动的整体考核设计可以完整地反映职业活动要求,同时由于采用小组协作式工作,使考生能够更好地适应于实际职业中的协同工作要求。
三、几点体会
(一)通过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期15天的考察,不难看出中德两国在职业资格认证领域,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例如,中德两国在职业资格认证(我国叫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条例上所依据的原则相同的,即都是以国家职业分类为基础确定各个职业的培训条例和考核条例(在我国以《职业标准》体现)。又如,在职业资格认证的质量控制的总思路和方法上,两国都采用以以制定严格的命题标准和考务管理程序为基础的保证机制,并在对考评人员的聘用、资格要求和组织管理等方面都有着放许多相似之处。
(二)在考察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到德国在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方面确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的。
1、在德国,从雇主到雇员,从学校到学生,从行会到工会,都能够自觉地以《职业教育法》乃至《职业培训条例》作为培训、考核,以及开展常规职业培训活动的基本依据。政府在颁布和制定《职业教育法》及《职业培训条例》方面,也有一套较为规范、完整的制度。正是由于有规范而严谨的法规做保障,才使其职业培训得以稳步的发展。
2、在职业资格认证考核方面,具有严谨的考核程序和考核条例。由于这些程序和标准是由三方代表共同制定的,充分反映了各方面的意愿,所以雇主和雇员都十分重视,行业协会(雇主方)和工会(雇员方)也都对职业资格考核给予极大的关注。政府则主要是在宏观上把握职业教育的总体方向,并能够充分调动整个经济界对职业培训领域的积极参与。
(三)德国在整个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领域,从整体系统设计,工作机制建立,到具体组织实施,都反映出完整性和严谨性的特点。整体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既能够反映整个国家、企业和个体等各方面的要求,又同时能够将各个方面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所建立的这种体系是各方面“合力”的产物,是各方面利益的“共同体”。这是这种体系能够正常进行运转、并取得预期目的的基础。在德国的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国家层面上所管理的是整体框架的设计和运转规则的制定,并充分地把握了“职业培训的最终受益者是企业”这个真理,通过将主要权力下放给代表企业雇主利益的行业协会,以发挥其积极主动性,并充分调动其它各方的积极性,在培训条例和考核条例的制定、考评人员的组成这两个关键环节,由三方共同组成专家小组完成,使整个国家的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活动在各方面既相互促进、又彼此制约中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德国的许多行业领域在应用新技术和新管理方面对员工都有明确地要求,这也是使德国在产业界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的根本原因之一,他们在职业培训内容上超前的思维方式,整体上法制化管理模式,以及先进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都有很多东西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五)当前,德国的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领域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1、德国目前的职业培训,主体上还是沿袭传统的双元制培训模式。尽管近年来由于科技的进步与全球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培训模式,尽管已有许多德国人意识到传统的双元制培训模式也有待于调整,但在当前德国的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中,双元制仍起着主导作用。
2、由于德国过于强调职业资格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中的动手操作要素,因此学徒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已开始调整其培训与考核的模式,推出了一些新的考核办法。
四、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并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运行机制和发展方向,保证我国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强化管理力度,在政策已经明确各方面职责的基础上,从制度上和实际措施上实现真正的“令行禁止”。在对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应给予表彰的同时,应加大力度惩处违反制度者,以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保证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三)从职业活动的整体性入手,研究制定职业标准、考核题库和考核技术的整体框架,回避单一型考核带来的不能完全反映生产一线整体职业要求的缺陷。同时,在标准制定、题库开发和考核技术方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专家队伍组成上除了学术型专家外,应吸收更多的产业一线的专家,并通过合理的组织使职业技能鉴定的各个主要技术环节更加符合生产实际要求。
(四)开发、引进新的技术和新的理念,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上有新的和整体上的突破,使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现有基础上,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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