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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
努力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山东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劳动者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工作,连续三年下发文件,今年的文件中,在很多规定上有新的突破,如指导思想上强调实现“四个并重”;加强对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的扶持;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享受大专深造等。现摘发部分内容,以供各地参考、借鉴。
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
鲁政发[2003]83号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职业培训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培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开发就业岗位与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并重、发展普通教育与重视职业教育培训并重、强化新生劳动力培训与在职职工培训并重、加强城镇人员培训与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并重。具体目标要求是,使有就业培训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在职职工基本轮训一遍,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终身培训机制,到“十五”末,高级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重由目前的5%提高到8%以上,工人技师增加1倍;每年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百万人左右。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培训领导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经贸、农业、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研究解决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问题,共同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统筹各类培训教育资源,提高培训工作整体效益
各级政府要加快教育结构调整,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职业学校要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增强培训功能。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学校的发展。加快建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的高级技工学校。“十五”期间,全省高级技校和技术学院要达到30所左右,每个市至少都要有l所高级技校,半岛地区要优先发展。同时要积极创办技师学院。从2003年起,各级政府每年都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改善技工学校办学条件,扶持重点专业和新专业。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要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培训质量好、规模大的就业训练中心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大力提倡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争取到“十五”末,全省民办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到千家以上。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办好县乡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农村劳动力培训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积极探索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积极推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选择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以用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自主开发培训等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和创业项目,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定期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挂钩的办法。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到“十五”末,凡是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四、切实加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工作
进一步推动企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逐步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的企业职工队伍。企业要把培训作为经营者任期目标,建立制度,制定计划,积极创立学习型组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力。企业可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实行股份制或其他形式联合办学,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形成集就业前培训与在职培训为一体的校企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企业培训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给予帮助。鼓励企业建立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梯级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重点骨干企业技术岗位应普遍使用高级工。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凡没有开展培训的,不得提取列支。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五、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等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凡城市建设征地、项目征地、结构调整用地等,都要统筹考虑,并安排好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就业问题。在全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绿色通道”培训计划:以城市边缘地区及规划开发地区的农民和到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为重点,以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培训、就业指导介绍和追踪服务为一体的转移培训机制,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具体的组织指导。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和乡村两级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文化科技知识教育。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县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在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中,要重点扶持为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特困生由财政拨出专款予以适当补助。继续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其他手段,开展对农民的远程培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经过各种形式培训的农民,均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外出务工的技能凭证。
六、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使技能人才受到社会广泛尊重,引导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进—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积极推广一些企业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工”的经验,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授予“技能大师”等荣誉称号,完善省、市两级高级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营造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职业培训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培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开发就业岗位与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并重、发展普通教育与重视职业教育培训并重、强化新生劳动力培训与在职职工培训并重、加强城镇人员培训与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并重。具体目标要求是,使有就业培训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用5年左右的时间,把在职职工基本轮训一遍,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终身培训机制,到“十五”末,高级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重由目前的5%提高到8%以上,工人技师增加1倍;每年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百万人左右。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培训领导体制,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经贸、农业、科技、财政等部门制定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研究解决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问题,共同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统筹各类培训教育资源,提高培训工作整体效益
各级政府要加快教育结构调整,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职业学校要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增强培训功能。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用于职业学校的发展。加快建成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的高级技工学校。“十五”期间,全省高级技校和技术学院要达到30所左右,每个市至少都要有l所高级技校,半岛地区要优先发展。同时要积极创办技师学院。从2003年起,各级政府每年都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改善技工学校办学条件,扶持重点专业和新专业。政府办的技工学校经费要逐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培训质量好、规模大的就业训练中心也要给予重点扶持。大力提倡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争取到“十五”末,全省民办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到千家以上。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继续办好县乡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农村劳动力培训方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积极探索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积极推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选择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以用工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培训机制。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自主开发培训等方式,确立一批技能培训和创业项目,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定期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挂钩的办法。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到“十五”末,凡是国家和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持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四、切实加强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工作
进一步推动企业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逐步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的企业职工队伍。企业要把培训作为经营者任期目标,建立制度,制定计划,积极创立学习型组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职工培训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力。企业可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实行股份制或其他形式联合办学,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形成集就业前培训与在职培训为一体的校企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企业培训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要给予帮助。鼓励企业建立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梯级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重点骨干企业技术岗位应普遍使用高级工。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凡没有开展培训的,不得提取列支。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五、突出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等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凡城市建设征地、项目征地、结构调整用地等,都要统筹考虑,并安排好被征用土地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就业问题。在全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绿色通道”培训计划:以城市边缘地区及规划开发地区的农民和到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为重点,以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培训、就业指导介绍和追踪服务为一体的转移培训机制,参照再就业培训的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按照培训人数和就业率,从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施具体的组织指导。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和乡村两级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文化科技知识教育。认真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县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有一部分用于各类培训机构建设;在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中,要重点扶持为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技工学校招收的农村特困生由财政拨出专款予以适当补助。继续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其他手段,开展对农民的远程培训,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经过各种形式培训的农民,均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外出务工的技能凭证。
六、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使技能人才受到社会广泛尊重,引导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立足岗位成才。进—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积极推广一些企业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职工”的经验,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授予“技能大师”等荣誉称号,完善省、市两级高级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营造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和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鲁政发[2002]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始终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实施“科教兴鲁”的战略任务来抓,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已达1200多所,在校学生118万人。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向社会输送毕业生600多万人,培训6000多万人次,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人力和智力支持。但是,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统筹不够,投入不足,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正2002)16号),大力推进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鲁”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我省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职业教育的地位更加突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动职业教育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的发展。
2.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教育创新,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发展职业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服务,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企业生产一线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3.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到2005年,全面完成我省“十五”规划的目标,并力争使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规模达到150万左右,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规模达到45万左右,每年培训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1000万人次。
4.加强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每个县(市、区)要至少办好l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中等职业学校;每个设区的市要建好l所综合性、社区性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l所高级技工学校。实施职业教育“十、百、千工程”,争取用5年的时间,在全省重点建设10处职业教育实习实践基地、100所高水平的骨干示范中等职业学校、1000个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特色水平的示范专业,带动我省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强化政府统筹,增强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
5.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省政府主要负责对全省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督导检查、宏观指导。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6.发展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大依法治教和督导检查的力度,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7.强化市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力度。各市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制定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整合和有效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市属除技工学校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并以及专业设置由市级政府负责,增强其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
三、建立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
8.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使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比例大体相当。
9.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和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积极探索选拔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入本科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习的路子;初中后五年制(三、二连读)高等职业教育要在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招生数量。在部分高等院校建立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支持条件成熟的高职专科学校升格为本科高职学院。办好高级技工学校,全省建立l至2所技师学院,加快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对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时免除职业技能考试、考核。
10.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多规格、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拓展职业培训范围,增强职业培训的实用性,提高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工作能力。
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增强职业教育的办学活力
11.积极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招生、培养和就业指导的全过程,开展“订单”培养、培训。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推进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12.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指导,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13.职业学校要适应社会需要,面向市场办学。实行校企结合、产教结合,建立与社会和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专业,增强专业的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培养、培训,努力办好直接为农业发展服务的专业和培训项目。
14.职业学校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毕业证书与资格证并重、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努力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
15.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毕业±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学校毕女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学生自主创业。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 (境)外就业。
16.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下放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基础上,试行部分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计划自主招生。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行教师全员聘任、教育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7.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18.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职业学校要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要调整教学计划,使实践教学的比例不少于50%,综合实习一般不少于l学期。要加强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
19.深化课程改革。制订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提高我省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水平,组织编写一批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行业特点、地方特色的教材。教学内容应与职业标准衔接。开发现代教学媒体和教学软件,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20.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扩大高校职业教育师资班的规模,选择2至3所普通高校设立职业教育师范学院,在部分高校为职业学校教师开设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和学历补偿班,高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经培养后到职业学校任教。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承担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加强在职教师培训,定期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加强专业带头人员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制定有关政策鼓励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考取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21.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六、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22.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 (1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限期纠正并给予处罚。
23.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24.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十、百、千工程”建设。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
25.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做到专款专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养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6.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 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7.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应全额返还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和杂费,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八、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依法办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表彰奖励在职业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浓厚氛围。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
鲁政发[200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加强职业培训,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职业培训教育有了较大发展。但总的来看,劳动者素质偏低,技能人才缺乏,严重制约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影响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是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跨越的一大障碍。要顺利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面向21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把劳动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
技工教育是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教育。要按照面向市场、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保证质量、服务就业的要求,全面推进技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合理调整技工学校布局,实现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从有利于发挥培训资源优势、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出发,对全省技工学校布局进行调整,改变目前学校规模小、层次低、布局不合理的状况。适当压缩学校数量,扩大教育规模,提高办学层次,使技工教育结构趋于合理,整体上有新的发展。各市和省主要行业都要通过兼并联合、增加投入、抓大扶强,集中力量办好1-2所骨干技校,使其尽快壮大,成为全省和全国的名牌学校;尚没有高级技校的市可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办一所高级技校。对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县级政府办的技校也要适当加以扶持,提高层次,办成跨区域的龙头技校;其他县级办技校要依托骨干技校,办好特色专业。企业办技校,是企业职工培训基地,不应当视同企业办社会,一味剥离,有条件的应当继续办好,可联合创建培训集团,招生困难的可改为职工培训中心。对未列入财政预算或资金无保障的技工学校,以及连续3年不招生或招生数量很少的学校,要通过整顿兼并促其转化,仍无起色的予以撤改;一套班子、多块牌子且不是以技工教育为主的学校,撤销其技工学校建制。在结构调整中,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举办技工教育,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学,努力实现教育投入多元化,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对于社会各方面举办技工学校要在基建征地、投资、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布局调整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性质、挪用侵占国有资产。未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
(二)面向市场,贴近企业,为经济发展服务。技工学校要以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校企联合,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作为大中型企业的培训基地,实行校企共建。要根据经济发展和企业用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每个学校都要办好几个适应经济发展、相对稳定的骨干专业。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增加传统专业的科技含量,注重新兴产业的专业设置。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以上重点学校要办好1至2个高新技术专业。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重点扶持政府办的技工学校新上专业。技工学校要适应企业职工终身教育的需求,增强培训功能,积极承担对企业职工的培训任务。凡培训在职职工的,所需资金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从职工教育基金中予以补助;培训下岗职工的,从再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培训失业职工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予以补助。要确定部分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作为技师培训基地,逐步做到凡晋升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都应经过统一培训。
(三)重视技能训练,提高培训质量。技工学校要坚持为生产一线培养技能型实用人才的方向,重视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注重企业职工素质教育。要增加投入,不断完善实习教学条件,进一步加强实习场所建设,保证基本操作技能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实习教学设备不能落后于当地先进生产设备水平。实习工厂(场、店)享受其他学校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同时,要选择部分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切实抓好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要按照计划完成规定课程,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坚持2年或3年学制,招收大中专毕业生或高中生的实行1年或2年学制,主要进行操作技能训练。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可试行学分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手段组织教学。要开设复合专业,培养学生一专多能,将微机、外语和就业指导作为技工学校的必修课程。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创业能力,重视对学生的法制观念、就业观念、职业道德以及企业文化教育,使学生真正能够适应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教学统筹和教材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建立完善技工教育的评估督导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提高办学层次。进一步扩大高级技工教育的规模。除发展高级技校外,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也要开办高级技工班。"十五"末,高级技工班在校生比重要提高到20%以上。技工学校可面向各类教育招生;毕业生同其他职业学校一样,列入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范围,并可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在保证办好技工教育的同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办高等职业教育班,列入国家计划,主要面向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继续升学的还可"专生本"。
(五)改革完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办法。除全省统一时间组织招生外,学校经批准,可根据企业的用工需要,随时组织招生。打破招生的地域限制、城乡限制,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和部分具备条件的学校,可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技工学校要积极扩大生源,为愿意接受职业资格教育的各类人员提供入学机会。毕业生实行推荐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公安部门按规定在毕业生落户方面提供方便。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省外、境外就业服务。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技工学校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素质。学校新进教师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现有教师,3年内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水平。加快培养一批胜任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在保持骨干教学力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也可聘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科技人员、高级技能人才承担教学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关心技工学校教师的生活,确保工资发放,保障各项权益。
二、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逐步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要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核定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劳动预备制培训,除在城镇普遍推行外,逐步将从事农业生产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实现城乡全覆盖。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规定课时标准,取得《山东省劳动预备制培训证书》的学员,经相应考试可升入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学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指导和组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和创业教育,鼓励和支持学生更新择业观念、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或创业。
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是主要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各级要重视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要把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建成兼有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并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工厂(场、店)、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的管理和指导,定期检查评估,实行资格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改就业训练中心,挤占、平调就业训练中心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对社会各类其他以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也要积极扶持引导,发挥他们的作用。培训机构结业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其师资可参加技工教育职称评审。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对有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以培训为名,坑蒙拐骗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搞好企业职工的培训,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十五"期间,要使中级技术工人占职工队伍的比重提高到6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提高到10%以上。企业要按照国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的要求,把职工培训作为加强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列入经营者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0%。要落实培训经费,企业应提、应列的职工教育经费要按规定提取列支,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教育基金外,主要用于职工技能培训。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定期评选表彰企业职工培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职业培训和优秀技能人才的宣传。
拓展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落实各项待遇。加大技师考评力度,扩大技师队伍,发挥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省、市两级建立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制度,评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进一步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建立企业技能津贴制度,各地制定工资指导价位,要明确不同技能水平的不同标准。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经省、市专业委员会评审后可享受政府津贴。
四、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步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实行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广泛开展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除国有企业外,要将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经济,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将各类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纳入鉴定考核范围,逐步使他们都能按照国家要求持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就业。职业院校对口招生专业考试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积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逐步纳入社会化鉴定范围。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保证鉴定质量。要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使职业资格证书真正反映持证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加强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推动考务管理现代化,提高技能鉴定的科技含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坚持培训与鉴定分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进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和鉴定工作的监管。加强队伍建设,管理、考评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对鉴定机构严格审批,严格年审,分级管理;对鉴定合格率和发证情况进行监控,凡违反鉴定规程、鉴定质量不高的,不予发证,问题严重的,取消鉴定资格。
(三)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对没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不得介绍进入限定的职业(工种)。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都要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予以通报和处罚。
五、切实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性,把职业培训教育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进行总体规划,提出目标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认真落实《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增加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投入。政府办的技工学校应与其他职业学校一样,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建投资计划,办学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职业培训,形成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风气和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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