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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百家大解读 第二章 国家主义与治国方略(5)

诸子百家大解读

第二章 国家主义与治国方略(6)

“养疾”,要求在城邑和国都设有“掌养疾”的官,对聋、盲、瘸腿、半身不遂、两手不能屈伸的残疾人,由国家养在“疾馆”,直到死亡为止。

“合独”,要求国家在城邑中设“掌媒”的官,使“鳏寡而合和之”,促使他们相配合婚,国家为此还给予田宅安家,并免除三年的职役。

“问病”,要求国家设“掌病”的官,士民有病,“掌病官”以君主旨意慰问:90岁以上老人每天一问;80岁以上老人两天一问;70岁以上老人三天一问;一般病人五天一问。而且病人情况都要向上报告,有时君主会亲自慰问。

如今,我们常说“政为民所设、心为民所系、情为民所牵、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对照管子的“六兴”,我们不敢说管子已经达到这个标准,最起码,已经很接近了。

治国方略之六:以法治国

法治思想是《管子》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管子思想最闪光处之一。管子的法治思想,除了缺少对君主权力的限制之外,其他方面,都远远超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现将其要点分述于下。

《管子》是中国典籍中第一个明确提出“以法治国”口号的。管子认为,法治是“天下之至道”,“法”是衡量人们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律的作用是: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其中,“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就是“中央统一领导全国的工具”的意思。为此,管子特别强调法律的统一性:

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法治的概念就是: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意思是:有立法、有司法(执法)、有法律的实施对象。其中,君主是立法者,官吏是司法(执法)者,百姓是法律的实施对象。

立法原则有五:

其一,“法道”,即遵守自然法则:

宪律制度必法道。

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

其二,根据“民之好恶”、“量民力”,即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能对人民做过分要求:

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

其三,统一、明确、具体。

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

守法者惑,侵至背法而立乱也。

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

法律条文必须非常具体、明确:

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

其四,既要有稳定性,又要与时俱进。

法律出台后,不能随意更改:

法者,不可不恒也。

但时势变了,就不能再抱残守缺:

随时而变,因俗而动。

诸子百家大解读 第二章 国家主义与治国方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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