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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藉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八、本联合声明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赵紫阳 玛格丽特·撒切尔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
附件二 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附件三 关于土地契约
双方交换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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