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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批准设立程序

设立条件:

1、具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规范(考核大纲)以及有关职业培训(学习)教材、资料。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设备、工、量、仪器(具)和场所。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鉴定考核管理能力的领导、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职业的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开展工作的经费和确保鉴定质量的措施。 

审批程序: 要求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及鉴定的级别分别向省、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经相应级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建所(站)的规定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由省或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布局、择优选点,审核批准,并确定其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许可证,授予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程序 

设立条件: 

1、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具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4、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5、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审批程序: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省、设区市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察、审批,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国家统一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技工学校申办批准程序 

申办条件: 

1、申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学校培训规模一般不少于200人。 
4、具有与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 
5、具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施设备、体育活动场所和图书资料。 
6、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技工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开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省劳动保障厅组织进行考察,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核发程序 

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1、承担初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应具有初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均不含初级)。 
2、承担中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其他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专业技术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均不含中级)。 
3、承担高级培训任务教师的上岗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另作规定。目前,暂参照中级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技能条件应当是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对确有特殊技艺,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应放宽。 
核发程序:由职业培训机构收集拟任教人员填写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教师(技师)职务证书,进行初审和思想品德、政治思想表现方面鉴定,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附本人申请表),报主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资格,颁发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五、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1、申报初、中、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格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 
2、申报技师资格考评须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备规定的其他技师申报条件者。 
3、申报高级技师考评须持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并在技师岗位上任职三年,且具备规定的其他高级技师考评条件者。 
4、有特殊贡献或获得地(市)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参加国家、省级比赛获得名次,按管理权限由省或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破格申报上一等级的鉴定或考评。 
核发程序: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凭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设区市劳动局、省直主管单位或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申报,填写《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表》,经相应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合格后,按管理权限,由省和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按原江西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行字[1997]2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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