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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直指企业八大“软肋”(作者:鲁志峰)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去年上网公布后,共收到191849条意见反馈,其中65%来源于劳动者。针对劳动者关注的用人单位侵权问题,如同工不同酬、试用期侵权、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等问题,修改后的二审稿从八个方面作出了回应,剑锋直逼企业管理中的“软肋”。

  软肋一:事实劳动关系泛滥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

  软肋二:试用期侵权

  《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仅约定试用期没有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软肋三:合同期限短期化

  《草案》二审稿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续签的。该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软肋四:同工不同酬

  《草案》二审从四个方面要求企业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1)事实劳动关系要同工同酬;(2)劳动合同中的报酬约定要同工同酬;(3)被派遣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同工同酬;(4)承发包过程中要同工同酬。

  软肋五:随意裁员 

  《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软肋六:担保现象普遍

  《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软肋七:利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定义务

  《草案》二审稿规定:用工方应向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应适当调薪;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用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软肋八:克扣、欠工资问题严重

  《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制服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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