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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办培训机构今年立规矩 


  在眼花缭乱的民办培训市场中,不少培训者都会遇到学校办学条件简陋、教师资质差、课程设置混乱等现象。不过,今年天津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您将不会再遇到这样的现象了。日前,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对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做出新的规定。



  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今后本市设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或者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当在20万元以上。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并经司法公证。培训场所中应具备办公场地、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招收住宿生的学校,住宿场所也必须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规模不少于200人今后天津市设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不应低于200人。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同时,学校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教师得有上岗资格新规定要求,今后天津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机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课程大纲不能自拟以往民办培训机构的课程大纲一般都是学校自主拟定,今后,天津市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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