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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抬门槛砍“草台班子”
在眼花缭乱的民办培训市场中,不少接受培训者都会遇到实际情况和广告不符的现象。为加强对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针对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做出新的规定。
办学硬件要达标
今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 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 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或者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当在 20万元以上。同时,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并经司法公证。培训场所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 300平方米以上。
办学规模不少于 200人
今后设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人。同时,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民办教师水平不再马虎
新规定指出,今后天津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机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课程大纲不再自主拟定
今后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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