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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劳动法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9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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