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ゅ嫰鏌ら崫銉︽毄濞寸姵姘ㄧ槐鎾诲磼濞嗘帒鍘$紓渚囧櫘閸ㄥ爼濡撮崘顔煎窛闁哄鍨归崢娲倵楠炲灝鍔氭い锔诲灦瀹曪繝骞庨懞銉у帾闂婎偄娲﹀ú鏍ㄧ墡闂備浇顕х€垫帡宕滈悢濂夋綎闁惧繐婀辩壕鍏间繆椤栨碍鎯堟い顐㈢焸濮婃椽宕烽娑欏珱闂佺ǹ顑呭Λ娑㈠礆閹烘閱囬柕澶堝劤閿涙粌鈹戦悙鏉戠仸闁绘姊婚懞杈ㄧ節濮橆厸鎷虹紒缁㈠幖閹冲繗銇愯缁辨帡骞撻幒鎴旀寖濠电偞鍨归弫璇茬暦婵傜ǹ鍗抽柣鏂挎惈楠炴ḿ绱撻崒娆戭槮妞ゆ垵鐗嗛埢鏃堝即閻樼數鐓嬪┑鐐叉▕娴滄繈鎮″☉銏″€堕柣鎰絻閳锋棃鏌嶉挊澶樻█闁哄苯绉堕幏鐘诲矗婢跺﹥鏁紓鍌欒兌婵敻鎯勯鐐靛祦婵せ鍋撴鐐寸墵椤㈡﹢鎮欑€涙ɑ顓圭紓鍌氬€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圭€瑰嫭鍣磋ぐ鎺戠倞闁靛⿵绲肩划鎾绘⒑閸涘﹦缂氶柛搴㈠絻閻g兘寮婚妷锔惧幈濡炪倖鍔х徊璺ㄧ不閵夛妇绠鹃柛蹇氬亹婢ь亪鏌嶇憴鍕伌鐎规洘甯掗埞鍐箻閼搁潧娈屽銈嗘煥缁绘劙鍩為幋鐘亾閿濆骸浜愰柟宄版惈椤啴濡堕崱妯鸿敿闂佸憡鏌ㄩ柊锝夊箖閻愵剚缍囬柕濞у拋鍟庨梻浣稿閸嬪棝宕伴幇鏉课︽繝闈涙处閸欏繐鈹戦悩鍙夊櫤妞ゅ繒濮风槐鎺楊敊閻e本鍣梺鍦嚀鐎氱増淇婂宀婃Ь闂佸搫顦划娆忣潖缂佹ɑ濯撮柛娑橈工閺嗗牆鈹戦纭峰伐缂傚秴锕ら悾鐤亹閹烘垵鐎銈嗘⒒閸嬫挸鈻撴ィ鍐┾拺闁告繂瀚崒銊╂煕閵娿儲璐$紒顔垮吹缁辨帒螣闂€鎰泿闂備礁鎼崯顐⒚洪敃鍋瑰寰勬繛鎺戠秺閹晠顢欓懖鈺€绱欐繝娈垮枛閿曘儱顪冩禒瀣畺闁绘垼妫勭痪褔鏌熺粙鍨彁闁冲搫鎳忛埛鎴炵箾閼奸鍤欐鐐寸墵閺岋絽螖娴g懓纰嶅銈嗘穿缂嶄焦淇婇幖浣哥厸闁稿本纰嶉悿鍛存⒒娓氣偓濞佳囨晬韫囨稑妞藉ù锝呮啞濞呮鈹戦悩鍨毄濠殿喕鍗冲畷褰掓偂鎼存ɑ鐏冨┑鐐村灟閸╁嫰寮崟顖涚厱闁斥晛鍟伴幊鍛存煟椤撶偞顥㈤柡灞界Х椤т線鏌涢幘瀵搞€掓俊鍙夊姍楠炴ḿ鈧稒锚椤庢捇姊烘导娆戝埌闁兼椿鍨堕幃褍顫濋懜纰樻嫼缂備礁顑呭ḿ锟狀敁濡ゅ懏鐓熼煫鍥ㄦ⒒椤h尙绱掑畝鍐摵缂佺粯绻堝畷鐔煎Ω閵夈倕顥氭繝鐢靛仦閸ㄥ爼顢旀导鏉戠闁绘劖褰冮悘渚€鏌f惔銊︽锭闁硅姤绮庢竟鏇㈠礂閼测晝顔曢梺鐟邦嚟閸庢垶绗熷☉銏$厱閹兼番鍨规慨宥夋煛瀹€瀣瘈鐎规洘甯掕灃闁逞屽墯缁傚秵銈i崘鈹炬嫽闂佺ǹ鏈懝楣冨焵椤掆偓閸㈡煡婀侀梺鎼炲労閸撴瑨绻氶梻渚€鈧偛鑻晶鎾煛鐏炲墽銆掗柍褜鍓ㄧ紞鍡涘磻閸涱厾鏆︾€光偓閸曨剛鍘搁悗鍏夊亾闁逞屽墴瀹曚即骞樼捄鍝勭亰濠电偛妫欓幐鍝ョ不娴兼潙绠规繛锝庡墮閻忊晠姊婚崒銈呯仸婵﹦绮粭鐔煎焵椤掆偓宀h儻顦查摶鐐翠繆閵堝懏鍣洪柡鍛箖閵囧嫯绠涢幘璺侯暫缂備胶濮甸悧婊堝焵椤掑倹鍤€閻庢凹鍘界粩鐔衡偓锝庡枛閸戠娀骞栧ǎ顒€濡块柛娆愭崌閺屾盯濡烽敐鍛瀴闂佽鍨扮€氼剟婀侀柣蹇撶箲閻楁洘绂嶆ィ鍐┾拻闁稿本鑹鹃埀顒傚厴閹虫宕奸弴鐐碉紵闂佹眹鍨绘灙缂佲偓閸喓绡€闂傚牊渚楅崕蹇涙煕閵娿儱鈧潡寮诲☉婊庢Ъ濡炪們鍔岄幊妯侯嚕閸涘﹥濯撮悶娑掆偓鍏呭濡ょ姷鍋涢悘婵嬪礉濮橆厾绠鹃悹鍥囧懎鍩岄梺瀹狀唺缁瑩銆侀弮鍫濋唶闁绘柨鎼獮妯荤節閻㈤潧浠︽繛鍏肩懇椤㈡牠宕卞缁樼€洪梺鍛婄☉閻°劑鎮″☉銏$厱婵炴垵褰夌花鍏肩箾閸涱叏韬柡灞糕偓宕囨殕閻庯綆鍓涜ⅵ闂備浇顕栭崰鎾诲垂閽樺鏆︽い鎰剁畱鍞梺鎸庢磵閸嬫挻绻涢崼婵堢缂佽鲸鎹囧畷鎺戔枎閹搭厽袦闁诲孩顔栭崰鏍偉閻撳海鏆﹂柡鍥ュ灩缁狀噣鏌﹀Ο鐚寸礆闁靛鏅滈悡娆撴煟閹寸儑渚涙繛鍫熸濮婃椽宕¢悙鏉戞灎闂佸搫鐭夌换婵嗙暦閸洖鐓涘ù锝夋敱閸曞啯淇婇悙顏勨偓鎴﹀磿閼碱剚宕查柛顐g箥濞兼牠鏌ц箛鎾磋础缁炬儳鍚嬮幈銊ノ旈埀顒€螞濞嗘挻鍋╅柛顐f礃閳锋垹绱撴担鐧镐緵婵炲牊姊荤槐鎺旂磼濡洘鍨剁粚杈ㄧ節閸曘劌浜炬繛鎴炵憽缂傛氨绱掗埦鈧崑鎾绘⒒娴e憡鍟炴繛鎻掔箻瀹曟繄浠﹂崜褜娲告俊銈忕到閸燁垶鎮¢弴鐔翠簻妞ゆ挾鍠庨悘銉ッ瑰⿰鍕畼缂佽鲸甯為幑鍕传閸曨參鐛撻梻渚€娼уú銈団偓姘嵆閻涱喚鈧綆浜栭弨浠嬫煕椤愶絿濡囬柛娆欑磿缁辨捇宕掑▎鎴g獥闂佸摜濮甸悧鐘诲极閸愵噮鏁傞柛顐g▓閸嬫挻绗熼埀顒€顕i幘顔碱潊闁绘ɑ鐖犻崶銊у幈闂佹枼鏅涢崰姘枔閵忋倖鐓冪憸婊堝礈濮樿京鐭欓柟杈捐吂閳ь剚妫冨畷姗€顢欓崲澹洦鐓曢柍鈺佸暟閹冲啴鏌嶉鍡樻毈婵﹨娅g划娆撳礌閳╁啯鏆版俊鐐€戦崝宀勬偋韫囨稑绀嗛柟鐑橆殔闁卞洭鏌i弮鍫缂佹劗鍋ゅ楦裤亹閹烘垳鍠婇梺鍛婃尰缁嬫帡銆冮妷鈺佺倞妞ゆ帊璁查幏娲⒑閸涘﹤濮囩€殿喖鐖奸獮鍡涘醇濠㈡繂缍婂畷妤呮偂鎼淬垼鐧佹俊銈囧Х閸嬫盯顢栭崨鏉戠厴闁硅揪绠戠粻濠氭煕韫囨搩妲稿ù婊堢畺閺屾盯鈥﹂幋婵囩亖闂侀€炲苯澧悽顖涘浮閿濈偛鈹戠€n偅娅滈梺鍛婁緱閸撴瑩藟濮樿埖鈷戦悹鍥ㄥ絻椤掋垺銇勯弮鈧悧鐘茬暦閺夎鏃堝川椤撶媭鍞堕梻浣告啞閸旀洖螣婵犲洤鍚归柡鍥ュ灪閻撴洘銇勯幇鍓佺ɑ缂佲偓閳ь剛绱撴担鍝勵€撶紒鏌ョ畺婵$敻宕熼姘鳖啋闁荤姾娅i崕銈呅掗幇鐗堚拺闁告繂瀚悞鍧楁煙閸戙倖瀚�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五险一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反分裂国家法
宪法 Constitution
司法解释
条约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Labor Contract Law
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瀹勬噴褰掑炊椤掑鏅悷婊冪Ч閿濈偛鈹戠€n偅娅囬梺绋胯閸婃牠寮查鍫熲拺闁告繂瀚ⅹ闂佸憡鏌ㄩ柊锝夊Υ閸涙潙鐭楀璺虹灱閻﹀牓姊婚崒姘卞缂佸鎸婚弲璺衡槈閵忥紕鍘遍棅顐㈡处濮婂鎯岄幒妤佺厸閻忕偠顕ф慨鍌炴煙椤斿搫鈧繂鐣烽幒鎴旀婵妫旂槐锟�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柣鎴f閺嬩線鏌熼梻瀵割槮缁惧墽绮换娑㈠箣閺冣偓閸ゅ秹鏌涢妷顔煎缂佺嫏鍕箚妞ゆ劑鍨绘禒娑欎繆閻愯埖顥夋い鏇稻缁傛帞鈧絽鐏氶弲婵嬫⒑閹稿海绠撳Δ鐘叉啞缁傛帒煤椤忓應鎷绘繛杈剧秬婵倗娑甸崼鏇熺厱闁挎繂绻掗悾鍨殽閻愯尙绠婚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瀹勬噴褰掑炊瑜忛弳锕傛煟閵忊懚鍦婵犳碍鐓熼柟閭﹀枟閺嗏晠鏌i鐔烘噰闁哄瞼鍠愬ḿ蹇涘礈瑜忛弳鐘绘煟鎼淬垼澹樻い锔垮嵆婵$敻宕熼姘鳖唺闂佺懓鐡ㄧ换宥嗙閻撳簶鏀介柍钘夋娴滄繈鏌ㄩ弴妯虹伈鐎殿喛顕ч埥澶婎潩椤愶絽濯伴梻浣筋嚃閸ㄥ酣宕ㄩ鐐愮娀姊婚崒娆戭槮闁圭⒈鍋婇、鏍幢濞戞瑥浜遍梺缁樓归褔鎷戦悢鍏肩叆闁绘柨鎼瓭闂佺粯鍔曢敃顏堝蓟閵娿儮鏀介柛鈩冿公缁辩偛鈹戦悙鎻掓倯闁搞劎鏁婚崺鐐哄箣閿旇棄鈧兘鏌i幇顒€甯ㄩ柛瀣尵閳ь剨缍嗛崰鏍不椤栫偞鐓ラ柣鏇炲€圭€氾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椤愯姤鎱ㄥ鍡楀幊缂傚倹姘ㄧ槐鎾存媴婵垼鍋愰幑銏ゅ幢濞戞瑧鍘遍梺闈涱檧缁茶姤淇婇懞銉х闁告侗鍨版牎婵烇絽娲ら敃顏呬繆閸洖宸濇い鏂垮悑椤忕娀姊绘担鑺ヮ棄闁哥喍鍗冲畷浼村冀椤撶偠鎽曢梺鎸庣箓椤︻垰螞濮椻偓閹綊骞侀幒鎴濐瀴濡炪倖鏌ㄩ悧鎾愁潖濞差亜浼犻柛鏇㈡涧閸撻亶姊虹紒姗嗘畼濠电偐鍋撻悗娈垮枛椤兘寮幘缁樺亹闁肩⒈鍓欓埀顒傚仱濮婃椽骞愭惔锝囩暤濠碘槅鍋掗崢鐓庣幓閸ф绠f繝闈涘暞閺傗偓闂備胶绮崝妤呭磻閿濆鐒垫い鎺嗗亾妞ゆ垵顦甸悰顔跨疀濞戞瑦娅㈤梺璺ㄥ櫐閹凤拷
婵犵數濮烽弫鍛婃叏閻戣棄鏋侀柛娑橈攻閸欏繑銇勯幘鍗炵仼缂佺媭鍨堕弻娑㈠箛闂堟稒鐏堢紓浣插亾闁告劦鍠楅悡蹇撯攽閻樿尙绠绘俊缁㈠枟閵囧嫰寮崹顕呬痪婵烇絽娲ら敃顏堝箖濞嗘搩鏁傞柛鏇樺妼娴滃墽鎲歌箛鏇炲灊濠电姵鑹剧粻铏繆閵堝拑鏀婚柡鍜佷邯閹嘲饪伴崟顒夋閻庤娲樺鑺ユ叏閳ь剟鏌曢崼婵囧櫧闁活偄瀚板娲礈閹绘帊绨肩紓浣筋嚙閸婃悂鎮鹃悽绋垮耿婵炴垶鐟㈤幏娲煟鎼粹剝璐″┑顔炬暬钘熷璺侯儎缁诲棙銇勯幇鍓佹偧闁瑰啿鎳愮槐鎺撴綇閳轰椒妲愰梺杞扮劍閹瑰洭寮幘缁樻櫢闁跨噦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瑰瀣捣閻棗銆掑锝呬壕濡ょ姷鍋涢ˇ鐢稿极閹剧粯鍋愰柛鎰紦閻㈠姊绘笟鈧ḿ褔藝椤愶箑鐤炬繛鎴炴皑娑撳秹鏌i弬鍨倯闁绘挶鍎茬换娑㈠箣閻忔椿浜、鏃堫敂閸喓鍘遍棅顐㈡处濮婂鎯岄幒妤佺厸閻忕偛澧藉ú瀛橆殽閻愯揪鑰块柟宕囧█椤㈡鍩€椤掍椒绻嗗ù鐘差儐閳锋垿鏌涘┑鍕姎鐎涙繂鈹戦埥鍡椾簼缂佽鐗嗛锝嗙節濮橆儵鈺呮煏婢跺牆鐏柡鍌楀亾闂傚倷鑳剁涵璺侯瀶瑜斿鎻掆堪閸涱垱鍣┑鐘垫暩婵兘寮幖浣哥;婵炴垯鍨圭粻顖炴煙鏉堝墽鐣辩紒鐙€鍨堕弻銊╂偆閸屾稑顏�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ゅ嫰鏌ら崫銉︽毄濞寸姵姘ㄧ槐鎾诲磼濞嗘帒鍘$紓渚囧櫘閸ㄦ娊寮鍢夋棃宕ㄩ灏栧亾閼哥數绠鹃柛鈩兩戠亸浼存煃闁垮鐏撮柟顔肩秺瀹曞爼濡歌瀵劌顪冮妶鍛劉妞ゃ劌锕璇测槈閵忕媭娼婇梺鎸庣☉鐎氼剙顕i妸鈺傗拺闂傚牊绋掗ˉ婊堟煙閸愯尙绠崇紓鍌涙崌閹儳鐣濋埀顒勬儗濞嗘挻鐓曠憸搴ㄣ€冮崨鏉戞瀬閻熸瑥瀚弧鈧梺姹囧灲濞佳冪摥闂備焦瀵уú蹇涘磹濠靛宓佸┑鐘插亞閸氬鏌涢妷顔惧帥婵炶偐鍠栧铏规崉閵娿儲鐝㈤梺鐟板殩閹凤拷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鎴eГ閸婂潡鏌ㄩ弴鐐测偓鍝ョ不閺嶎厽鐓曟い鎰剁稻缁€鈧紒鐐劤濞硷繝寮婚悢灏佹灁闁割煈鍠楅悘鍫ユ⒑閹肩偛濡界紒璇插暟閹广垹鈽夐姀鐘茶€垮┑掳鍊撻懗鍫曘€呮导瀛樷拺閻犲洤寮堕崬澶愭煕閳哄倻澧靛┑锛勬暬瀹曠喖顢涘顒€鏁ら梻渚€娼ф灙闁稿孩濞婂畷婵囧鐎涙ǚ鎷洪梺鍛婄箓鐎氱兘宕曢幇鐗堢厽婵°倕鍟埢鍫⑩偓娈垮枛椤兘寮幘缁樺亹闁肩⒈鍓欓埀顒傚仱濮婅櫣鈧湱濮甸妴鍐╀繆閻愭潙绗ч柛鎺撳浮瀹曞ジ寮撮悢鍙夊闂佽崵鍠愰悷銉р偓姘煎弮瀹曟垿鎮╃紒妯煎幈婵犵數濮撮崯鎵不閻愮鍋撳▓鍨灕妞ゆ泦鍥х叀濠㈣埖鍔曢~鍛存煟濡崵澧﹂柛鏃€鍨垮濠氬即閵忕娀鍞跺┑鐘绘涧濞层倗绮e☉銏♀拺缂備焦蓱鐏忎即鏌熼崨濠冨€愰柛鈺冨仱楠炲鏁傞懞銉︾彨闂備礁鎲″ú锕傚窗濡ゅ拋鏁佹俊銈呮噺閳锋垿鏌熼懖鈺佷粶濠碘€炽偢閺岋綁寮借閸嬨垽鏌熼璇插祮妞ゃ垺宀搁崺鈧い鎺嗗亾闁伙絿鍏樺畷锟犳倷閳哄偆娼旈梺鍝勵槸閻楀嫰宕濆鍛瀺闁哄秲鍔庣弧鈧梺姹囧灲濞佳勭濠婂嫪绻嗘い鎰剁悼閹冲洨鈧娲滈幊鎾绘偩閻戣棄鐐婃い顓熷灦缂嶆姊绘担鑺ョ《闁革綇绠撻獮蹇涙晸閿燂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