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izontal rule

张律师欢迎您的访问。

下一页 企业内训培训网-培训

 

意大利的职业培训

张亚力
一、 立法情况 
意大利的宪法要求以行政区为中心开展职业培训。1970年行政区一级培训制度创立以后,又于1978年制定了职业培训的基本法(以下称职业培训基本法)。各行政区在职业培训基本法的框架内,可以建立各自的职业培训制度,其制度运营的好坏,对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

二、 企业外职业培训

意大利培养中学毕业以上人员职业能力的途径有两个:教育部下属的公立高中(技术和艺术专业学校或职业专科学校)的职业培训和地方行政区开办的职业培训。这两种培训方式都被称为“企业外职业培训”。一般情况,利用技术(艺术)专业学校的约占60%、利用职业高中的约占25%、利用地方行政区职业培训的占15.5%。
行政区的职业培训制度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区政府利用公共机构直接运营;另一种是政府通过与民间职业培训团体、各企业、资方团体等签定协议,间接运营。
现行的企业外职业培训制度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学校制度系列的专门学校与州政府制度并存,从整体上看,效率低且制度僵化。
2. 高中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联系不紧密。
3. 政府运营监督的职业培训与企业实际要求有差距。
4. 职业培训应当与劳动市场的要求紧密相连,为此需要各行政区之间的相互协作,而实际上这种协作并未充分发挥作用。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央一级(例如劳动部)正在考虑要对各行政区的职业培训的动作予以适当干预。

三、 劳动培训

职业能力培养的第二个途径是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边劳动边掌握职业技能。这种劳动合同传统上被称为学徒劳动合同,近年来,这种劳动培训合同的方式逐步制度化。
意大利规范学徒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有1955年制定的《学徒劳动规则》(法律第25号)和1987年制定的《关于劳动市场的规定》(法律第56号、下称87年法的21条22条)。上述法规规定:①能够签定学徒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为15―20岁的青年人,但对手工业部门,根据产业签定的全国劳动协议,年龄上限可以提高到29岁;②录用学徒劳动者前,需得到劳动监督局的许可;③学徒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即已结束学徒劳动的职工人数),但职工人数不满三人的企业,可以雇用三名学徒劳动者;④在学徒劳动者的录用方面,手工业部门可以直接录用,而其他行业企业必须通过职业介绍所,从其特别登记名单上录用。1987年法又进一步提出了积极促进使用学徒劳动的措施:一是,将对雇用学徒企业可少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将学徒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转为无定期合同时,再延长适用一年;二是,劳动协议可以规定学徒劳动者最初六个月的工资上限。
劳动培训合同制度与传统培训劳动合同中的学徒劳动合同不同,他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引入了较强的促进青年就业的机制。该制度依1983年3月25日颁布的79号法令而确立,又由于1984年12月19日颁布的863号法而形成制度。培训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培训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为15岁至29岁的劳动者;
2、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可以实行指名招工;
3、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而且不得续签合同;
4、由于重组而停业的企业和在过去的一年里有过裁员的企业,不能适用培训劳动合同制。
5、以培训劳动合同录用的劳动者与学徒劳动者相同,在法律和合同关系上可不计算为在职职工,但在适用解雇保护规定方面,应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
6、在社会保险费减额优惠方面,培训劳动合同工人与学徒工人享受同等待遇;
7、培训劳动合同期满后12个月内,该青年劳动者可以被指名录用(录用方可以不是培训劳动合同的签约方),被录用后,其培训劳动合同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同时还规定,培训劳动合同制度必须按照各省就业委员会批准的培训计划实施,或按照雇主和工会组织之间签定的类似计划协定实施。
培训劳动合同制度对促进青年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会方面并未对该制度给充分的肯定。其理由是企业利用这一制度雇用年轻人的目的大多数是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而很难实现职业培训的目的。

四、 劳动协议中的职业培训内容

在劳动协议中,关于劳动者职业培训的内容有两个:一是对勤工俭学学生的援助制度;另一个是被称作“150小时”的保障劳动者普通学习权利的制度。
1、 勤工俭学援助制度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如下:在国立学校以及类似学校(含职业培训基本法规定的各省的职业培训课程)学习的勤工俭学学生,有权要求调整工作时间,以方便上学、有权拒绝加班工作和从事节假日工作、有权为参加考试申请带薪休假。在整个考试期间,大学生在前二天可以享受带薪休假。连同其他带薪休假,一名勤工俭学的工人者一次可以申请120小时的无薪休假。这一制度的实际意义在于,不仅把着眼点放在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上,而且要帮助劳动者取得学位,提高劳动者在企业内的地位。

2、“150小时”制度

从职业培训的角度来看,“150小时”制度要比勤工俭学援助制度更为重要。该制度是于1973年才被纳入劳动协议的一项新制度,目前已经广为普及。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为提高自身水平,要求到公共培训机构学习的劳动者,有享受带薪培训的权利。企业应给予工人的带薪培训时间不是每个工人分别计算的,而是先算出企业应给予所有职工的带薪水培训合计小时数(以三年为单位),这一合计小时又被称为职工应享有时间。职工应享有带薪培训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以七小时(每年)乘以三(三年),再乘以该企业的职工人数。
每个工人应享有的带薪培训时间应在其上学、参加进修时间的一半以内,三年最多享受150小时(也可以在一年内用掉全部150小时)。对于参加初等教育即从读写开始学习的劳动者,其享有带薪培训的时间可以提高到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二,总时间长度可以达250小时。
在确定当年度带薪培训人员时,企业可以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企业中同时享有该权利的劳动者人数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2%。如果劳动者人数集中,将要突破其上限时,可由企业内工会代表制定出客观标准(年龄、工龄、参加课程的内容等),并依此确定可享受该带薪休假的劳动者;第二,通过与企业内工会代表达成一致,可以规定行使上述权利要以确保各工作岗位顺利完成企业生产活动为前提。

企业内训培训网-柯达培训

张律师感谢您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