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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发布
直销培训持证上岗
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今后,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为规范我国境内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近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的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该办法明确,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该办法规定,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该办法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三年。
该办法强调,直销企业开展直销培训和考试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商务、工商、公安机关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直销企业培训和查处违规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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