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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六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九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最低工资率。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 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 第二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 不适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 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 政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 率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 资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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