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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上一页 劳动合同法 最低工资 工资
第二章 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 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 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第八条 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 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第九条 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 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 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 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报告后,应召集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 家协会共同研究;如其报送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不妥的,有权提出变更意见,并在十 五天之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天之内未收到国 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的,或接到变更意见对原确定的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 围作出修订后,应当将本地区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且在批准后七天内发布。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工资率及其适用范围应在当地政府公报 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 第十五条 最低工资率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 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 次。最低工资率调整的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按照其确定时的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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