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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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