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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出国培训 定量更需定“质”

  日前,四川省委组织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委组织部,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进一步规范该省党政领导干部境外培训管理。按照《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境外培训一年不超过一次。

  仅从次数的多少看,四川省委组织部的规定似是一个有限的“关卡”,可以将官员的一些非必要性的,纯粹为游山玩水打掩护的伪出国培训剔除于正规的培训计划之外。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思考问题的角度,从时间的量上和整体的质上考虑,就会发现,这种粗略的数量上的限制可能是无效的,甚至可能异化成一种间接的奖赏和均摊的平均主义。

  比如,虽然通知详细规定了出国培训的次数,但通知并没有规定一次培训的具体时间。那么,通知中关于量的规定其实是不严密的。正如有人所说,如果出国培训一次的时间是一年,这样的“一年不能超过一次”的规定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尽管从次数上看,通知的规定确实做了明确限制,但从整体的时间花费上看,次数的量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培训时间的量。而这个整体的时间量是比片面的次数量,更具实际影响力的因素。

  而且,在缺少质的界定的前提下,宽泛地强调次数的规定只能导致平均主义的泛滥。出国培训每年不能超过一次可以解读为一种限制,也可以解读为一种允许,就是一年出国培训一次是允许的。在这样的默许下,假如一个单位或部门具有多个出国培训的机会,那么即使这些培训是不必要的,也可以成为该单位或部门的一个“福利”。因为,他们可以把这些机会分配到个人头上,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伪出国培训的乐趣。对于这样的变质的出国培训,通知是难以禁止的。

  因此,要想保证出国培训的效果,仅从次数上去规定是片面的,还需要从整体的时间和质量上去审查。其实,只要在质量上进行把关,伪出国培训就会露出原形。这是因为,质量的考察不仅包括内容的考察,也包括成本的考察。在内容的考察中,我们可以评价出国培训是否有所收获,在成本的考察中,我们可以衡量出国培训是否过于奢侈。只有在成本适当而收获颇丰时,我们才能说出国培训是有质量的名副其实、价廉物美的培训。

  诚然,四川省委组织部的本意是减少不必要的出国培训,但是一个难以完全贯彻其用意的通知可能会引起人们的误解,甚至成为某种故意曲解的借口,而这些变形自然不是发出通知者所愿意看到的。故而,在为出国培训设定门槛时,定质,而且是明确地定质,比简单地规定次数要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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