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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难逃一纸空文结局?

颜丙文 

2006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其中有解决欠薪有新途径,被欠薪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应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重大规章制度等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25日)

通观整部劳动合同法草案,人们会发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成为草案的坚实原则,重点保护弱势劳动者成为草案的根本基调,逐步向弱势阶层倾斜的立法方针正在落实。劳动合同法草案让劳动者特别是弱势劳动者感动欢欣鼓舞,而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年有4万根打工者的手指被轧掉,却无处申诉的现实却让人陷入悲观境地。久经磨难的劳动者也早已趋于深沉的冷静,他们深知:劳动合同法草案是一回事,能否审议通过是一回事,至于审议通过之后能否顺利执行又是另一回事。因而,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就更加值得人们期待与关注。

可以说,重点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意图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其社会意义无疑极其重大;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不通盘考虑,细致琢磨,如何确保草案规定的真正落实更加值得深思。 

具体体现在: 

一,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四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其中包括,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毋庸置疑,不断强化企业扶危帮困的社会责任感,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令人忧虑的是,有些企业可能会采取规避方式以逃避责任,即在招聘的时候详细查问求职人员家庭状况,如果求职人员家庭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将拒绝招聘。一旦无法得到聘用的机会,“优先留用”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很显然,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比较严重,而且范围普遍,农民工讨薪之路艰难坎坷自不待言。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缺少正当的法律维权途径,所以才会产生“跳搂自杀”等等各种光怪陆离的讨薪方式。因此,寻求一种长效法律机制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问题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动力何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早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否则,也不会出现胜诉人员不得不拍卖判决书的荒唐事情。 

三,草案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很显然,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在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存在一些临时工。用人单位往往以用工时间短为由,不给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也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甘肃省一家单位竟然存在数百名工龄超过十年以上的“临时工”被一天之内清退,“临时工”4年来四处申诉,劳动仲裁部门针对此案曾发出3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也不受理此案。

问题是,即使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也无法解决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的冲动。用人单位之所以喜欢雇佣临时工,是因为其用人成本比正式工要低很多。相比之下,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雇佣临时工或许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有临时性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给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

四、草案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恰好是对过去不同层次劳动者一律受限的拨乱反正。过去,很多普通劳动者深受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之苦。比如,有些公司针对普通劳动者制定协议,约定XXX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XXX违约,则应当承担XXX万元的违约责任。普通劳动者由于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用人单位往往不能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而草案新规承载着普通劳动者从竞业限制条款中解放出来的希望。

何谓“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其判定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判定?等等,草案应当对此进一步明细化;否则,一旦让用人单位获得任意解释权,普通劳动者仍将不能摆脱任人宰割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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