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rizontal rule

张律师欢迎您的访问。

培训网-《论语》中第一、二人称代词 论语学习辅导 论语

论语孔子原版 论语中英法文对照版 论语朱熹版 论语禅解版 论语拼音版 

论语注解版 论语分类版 Analects 论语搞笑版 更多

《论语》中的“之”字用法初探(上) (

袁自远

    古代汉语中,虚词的数量是比较少的,又是使用最频繁的。而在这少量的虚词中,“之”字的表现尤为突出,在《论语》中就是这样。  

    《论语》作为儒家的主要经典之一,对中国的政治思想、伦理思想、教育思想以及文化和文学艺术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自从南宋朱熹将它与《孟子》、《大学》、《中庸》并称为《四书》之后,更是成为读书人实现“书中自有黄金屋”的敲门砖,因而也就严重影响古代汉语的语言习惯,尤其是在语法方面。  

    《论语》篇幅不长,全文不过二万余字,而“之”字就出现了611次,当为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字。将这611个“之”字进行分析归纳,其用法可分为四大类,现将这些分述如下:

   一、用作动词,往,到……去   

    大凡文言虚词,一般是从实词变化而来。如“乎”原本用来表示“乎号”,因假借为语气助词,故另造“呼”字;“也”,《说文解字》,女阴也,象形;“焉”,本义为鸟名;“其”乃“箕”之本字:“然”为“燃烧”之“燃”。“之”也不例外,《说文解字》:“之,出也。象辨过中,枝茎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之”的本义是“出,生出,滋长”,这个义项在《论语>中没有出现。“之”在《论语》中保留实词的义项的就只有“往,到……去”了,这个义项的使用也不多见,仅得6例:  

①之一邦,则又日(公冶长第五)  

②虽之夷狄,不可弃也(子路十三)  

③之三子告,不可(宪问十四)  

④子之武城(阳货十七)   

⑤末之也已,何必公山氏之三也(同上)   

例①,“之一邦”说的是“陈文子到别的国家去”;例②,孔子告樊迟,三种德行即使去夷狄之所居也不可放弃;例③,哀公要孔子到季孙氏、孟孙氏、叔孙氏三家门下去报告陈成子杀齐简公之事;例④说的是孔子到武城去的事情;例⑤,孔子想到公山弗扰那里去,子路很不高兴。以上所引五句话中六个加点的“之”字都是“往,到……去”之意。 

    “之”用作实义动词在《论语》中仅得6例,不到《论语》中“之”字的1%,说明“之”的意义在当时已经虚化,更多的作为虚词使用。正因为《论语》的特殊地位,也使这个义项得以保留,在后世也多有使用的现象。如,清彭端淑《为学一首示子侄》:“吾欲之南海,则何如?”就保留了这种用法,唐韩愈《上考功崔虞部书》:“其行道为学既已大成,而文之死不倦。”清黄宗羲《两异人传》:“之死而不悔。”上面所引两例,虽确“到”的意思,但意义有一定的变化,前者指空间上的跨越,而这两例则是时间上的过渡。

     二、代词 《论语》中“之”用为代词的现象非常多,详细分析下去,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用为人称代词;其二,则用为指示代词。

    用为人称代词,又有如下两种情况,自称代词和他称代词.自称代词可译为“我”或“我们”,他称代词则译为“他(她、它)”或“他(她、它)们”。指示代词则一般用为近指代词,译为“这”、“这些”,在某些句子中也用为远指代词,可译为“那”、“那里”。

     1.自称代词 《论语》中“之”用为自称代词的情况不多,共有4例,分列如下: ①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雍也第六) ②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述而第七) 在这两句话中,“之”共出现了4次,都用为第一人称代词,在句中都是作动词宾语。例①中说,孔子去见南子,子路不高兴,孔子因而发誓说:“上天厌弃我,上天厌弃我。”例②,孔子对颜渊阐述两人相同的用世主张:能够任用我,我就干;不能够任用我,我就藏起来。 

    2.他称代词 “之”用为他称代词是《论语》中最广泛的用法,有近200例,在句中都是担任动词宾语,语境不同,所指代的对象也不同。略举数例如下: ①《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日:“思无邪。”(为政第二) ②盖有之矣,吾未之见也。(里仁第四)  ③参乎,吾道一以贯之。(同上) ④俎豆之事,则尝闻之矣;军旅之事,未之学也。(卫灵公第十五) ⑤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同上) “之”用作代词,不论是指示代词还是人称代词,一般用在谓语动词之后,充当谓语支配的对象,用作宾语。上面加点的“之”中,例①、例③、例⑤还有例④的第一个都是这样。在这里要说明的是,例②与例④的第二个就有所不同,它们不是用在动词后,而是出现在动词前,这只是因为它们出现在宾语前置句中。充当的是前置宾语而已。 

     3.近指代词 “之”在<论语》中用为近指代词不是很多,只有近20例,其用法与人称代词差不多,都是用在谓语动词之后,担任动词宾语。指代对象或承前,或蒙后;或指物,或指人,或指事,翻译必须根据语境进行。   

①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雍也第六)   

②子路终身诵之。(子罕第九)  

③君子疾夫舍日“欲之”而必之辞。(季氏第十六)   

例①可译为“这样的话”,例②可译为“这两句诗”,例③可译为“这样做”。有些人认为,这些情况都可以看成是表称代。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是看成指示代词更合理,也更通畅。尤其是指事的“之”,就绝不能看作人称代词。   

    4.远指代词 “之”用为远指代词在《论语》中仅有1例,可谓少之又少。 例:君子居之,保陋之有?(子罕第九) 例子中加点的“之”字可译为“那里”。这个例子有些辞书上直接说成了是“表处所”的代词,殊不可取。 另外,“之”在句中可用作定语,相当于“其”,可看作近指代词或远指代词。如: ①赤也为之小,孰能为之大。(先进第十一) ②不恒其德,或承之羞。(颜渊第十二) 上述两例,“之”字不是直接做宾语,而是用来限制其它的词,用作定语。在很多辞书上,举近指代词的例子就是“之子于归,宜其室家”(《诗·周南·桃天》)或“乃如之人兮,逝不古处”,其中“之”字用作指示代词来限制名词,与上两例相类。

培训网-学者与论语

张律师感谢您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