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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操作角度看:如何使政府培训经费补贴发挥最佳效益
最近,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对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有效性和政府培训经费的使用效果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纷纷采取措施,强化相关工作,同时也从操作角度提出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对策建议。下面,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使培训经费补贴发挥最佳效益,谈几点看法供参考。
一、为什么要建立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工作机制?
我国就业压力大,结构性问题突出。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是缓解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短缺,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手段。中央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免费培训和服务项目,要进行严格、科学的效果评估”。根据这一要求,各地财政普遍加大了再就业资金投入,支持再就业培训工作。免费培训制度的确立,扭转了再就业培训经费没来源、资金无保障的局面,建立了政府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相结合、与再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把再就业培训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首先,挂钩机制有利于促进培训就业结合。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的效果,由政府给予经费补贴,补贴前,可有效推动培训机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功能,围绕就业需要设置专业和组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吸引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提高再就业能力;补贴后,有利于肯定培训机构工作成绩,产生示范效应,形成激励、引导和竞争机制,带动更多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提高培训的规模和效果,促进培训就业有机结合。
其次,实行挂钩机制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财力有限,如何把宝贵的政府经费使用到刀刃上,是一个大课题。从促进就业的角度看,政府面向教育培训机构和下岗失业人员,出资购买培训促进再就业的实际成果,既可推动培训、扩大就业、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双赢”,又能够形成教育培训机构和下岗失业人员平等地享受政府资金支持的政策环境,强化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职能作用,还可以有效扭转以往培训经费偏重于投入基本建设、培训机构热衷建大楼做表面文章的倾向,最大程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长远来看,实行挂钩机制明确了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改革发展方向。实行挂钩机制,在教育培训领域树立起就业的旗帜,通过考核就业状况,来评估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和教育质量,可以有效推动教育培训机构围绕社会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办学行为,推动教育培训事业的改革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如何运用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综合考核培训成果?
运用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综合考察培训效果,就是根据培训的合格率和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指标,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一般来讲,培训成果的直接体现就是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效果。对这两方面指标进行评估考核,既提高了对培训过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又能够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方法。
综合考核法。对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两项指标,同时满足两项指标的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参加培训人数从地方政府得到经费支持。如江西省要求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60%以上,由省财政按照全部学员每人400元标准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天津市《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定向培训达到8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60%以上的,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补贴。这种办法简单明确,好考核,易操作,受到培训机构的欢迎。
分段考核法。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从参加培训到实现再就业,需要一定时间,为便于操作,将培训经费的补贴分为培训后补贴和就业后补贴两部分,分段考核,分段支付。如天津市规定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50%以上,由培训机构申请,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300元补贴。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50%以上的,再按照实现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元补贴。
湖南省规定,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90%)以上的,按培训人数的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核拨补贴;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0%的,按培训合格人数的培训补贴标准的50%核拨。对培训后一年内连续实现了再就业半年以上的,按就业人数支付培训补贴的剩余部分。
青海省将培训补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培训后合格率为依据,结业时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结业合格率在90%以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第二部分,以培训后就业率为依据,培训结业后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的80%核拨补贴标准的另外50%,就业率达到70%以上的(含70%),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另外50%,就业率达不到60%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 。
定向考核法。开展定单培训或定向培训,在考核再就业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培训人数核拨培训经费。实践中定单培训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达成用工意向后,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一类是由再就业培训管理服务机构或公共职介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培训;一类是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开发的有明确用人意向的培训。由于定单培训有比较明确的就业意向,因此在经费补贴方式上一般以培训人数为根据。如湖南省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其培训补贴标准应根据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市场价格、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等情况核定,每人不超过450元。
三、如何运用就业率直接考核培训效果?
运用就业率直接考核培训效果,就是按照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给予经费补贴。这种操作办法是,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人数,由政府财政对培训机构核拨培训经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当前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困难较多,培训后就业人数有限,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重点做好培训机构的组织发动和培训后的就业服务工作相当重要。应结合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瞄准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大力开发定单式培训,并通过培训项目招投标的方式,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提高再就业效果。在这方面,陕西省实行的操作办法比较有效。
陕西省在着重考察再就业人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对再就业培训机构主要依据接受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经费补贴,凡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视为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占培训人员总数80%以上的,一次性拨给全部培训经费;再就业人员占50%以上的,拨给70%的培训经费;再就业人员占30%以上的,拨给50%的培训经费;再就业人员占30%以下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拨付培训经费。这种方法,既体现了培训经费补贴与再就业效果直接挂钩,又充分考虑到了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和参加人员的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性,针对不同的再就业效果,根据不同的标准核拨经费,通过经费补贴这个杠杆,来有效地提高培训机构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加强就业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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