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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收费须明码标价 广州5月1日实行收费新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制止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的乱收费,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强制性培训、非强制性培训及市直机关培训中心等方面的收费作了规范。规定从5月1日起执行。
《通知》首次划分两种培训
据市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张奇德介绍,新规定明确界定了“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强制性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培训对象参加的法定培训。另外报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批准,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也列入强制性培训收费。而所谓非强制性培训,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举办培训。通知指出,除规定属强制培训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强制培训对象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3元
《通知》指出,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赢利”的原则制定,其收费包括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习实验材料费、表格政策费。培训收费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理论性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3元,理论技能性培训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不得列入培训费。
非强制性培训的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的项目,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非强制性培训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要求培训对象参加培训。非强制性培训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招生简章或广告等公布培训项目、培训收费、培训内容等。
强制性培训集中在5个培训中心
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针对以往培训遍地开花的现象,新规定要求培训相对集中。根据有关规定,广州对市直机关培训中心清理后,重组了5个培训中心,分别是:市委系统培训中心、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市公安干警培训中心、市检查官培训中心和市法官培训中心,规定凡是市直机关干部培训工作,都必须安排到这5个培训中心进行。
须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新的规定明确了治理措施。《通知》规定,强制性培训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收费年审制度。培训单位必须在举办培训前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没有该证的单位不得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收费许可证内容变更时,应即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培训单位培训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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