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㈩垰鎽滈弫銈呪枖閺囩偟浼愰柨娑虫嫹
......闁稿繗娅曢弫鐐哄礂椤戣法鑸归柛娆忓殩缁辨繈姊奸崨閭﹀殺闁稿繈鍔戦崕鎾偝閹峰矈鏀芥繛澶嬫礀缁躲儵濡存担绛嬫斀闁衡偓閹稿海銆婇悷娆忓閻℃垿鏁嶇仦鑲╁晩閻熸瑱绲惧〒鍫曞棘閻楀牏銆婄€垫澘顑堢粊顐ゆ媼椤栥倗绀夐弶鈺偵戝﹢渚€寮撮弶鎴▼
张律师欢迎您的访问。
第十章 劳动争议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张律师感谢您的访问。
閻庤浜濈涵锟� 婵炲娲栫欢锟�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団槅娼� 闁革妇澧楅弻鐔封枖閺団槅娼� 濠⒀冨暙椤﹁鈻旈弴鈽嗘綈 闁告瑥鎲$涵鍓佹喆閿濆娅� 闁稿繒枪閻庡嘲顩奸崼婊呬紣 闁搞儰绮欏顖氣枖閺囩偛鎸ら柛銉ょ矙濡绢垶骞嗛娆戜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