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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培训标准

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等三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7-06-2013-0002-1 生成日期: 2013-01-22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职成厅函[2013]2号 信息类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内容概述: 2012年10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等三项国家标准,决定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教职成厅函[2013]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等
三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2年10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等三项国家标准,决定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三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等三项国家标准,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等三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既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希望各地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可运用地方教育系统报刊、电视、简报、网络媒体等宣传阵地开辟专栏,还可组织宣讲会、专题研修班等活动开展宣传。

  三、为进一步做好三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各地可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地区试点单位,重点选择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民办学校),也可以选择部分由行业、企业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同时,从事教育服务中介的机构在自愿原则下也可参与试点。力争通过试点并逐步推开,用3至5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标准体系(即非学历继续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我部委托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负责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

  附件:

     1.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GB/T 28913-2012)

   2.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GB/T 28914-2012)

   3.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GB/T 28915-2012)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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