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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降低辐射事故发生概率,提高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素质,我局委托清华大学、苏州大学、南华大学、四川大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举办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级、市(设区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管人员。每个培训班人数不超过150人。为降低培训费用,决定采取分片报名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区域划分方式见附件)。 

  二、培训内容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培训教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核物理基础知识、辐射剂量学基础知识、辐射防护技术、电离辐射损伤基本概念等学科知识,核物理测量仪器的基本原理。 

  三、培训时间 

  8月28日至9月7日,8月27日报到。 

  四、报到和培训地点 

   见附件一 

  五、考试 

  由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出考题,各承办单位组织考试。 

  六、对承办单位的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培训工作方案,安排好授课教师,确保培训效果; 

  (二)可通知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自愿参加培训,通知须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审核; 

  (三)培训期间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 

  (四)各承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20日内写出培训总结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 

  七、其他 

  (一)培训费用每人2000元; 

  (二)培训期间,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用自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培训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联系。 

  联系人:范方辉 

  联系电话:

  附件:1.报到和培训地点 

   2.回执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放射源 培训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苏州大学,南华大学,四川大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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