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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球教练员培训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网球运动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我国网球教练员数量,提高我国网球教练员执教水平,逐步形成晋升规范,竞争有序,流动合理的网球教练员人才群,进一步规范我国网球教练员培训注册管理体系,特别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网球教练员培训注册工作由中国网球协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教练员培训分为等级培训和专项培训两类。 
  第四条 教练员注册分为专业网球队教练员和非专业网球队教练员注册。 

  第二章 等级培训 
  第五条 中国网球协会教练员等级培训分为初级(ITF一级)、中级、高级(ITF二级)、特级(ITF三级)四个等级。 
  第六条 参加初级职称评选的教练员必须通过初级教练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参加中级职称的评选必须通过中级教练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参加高级教练员评选必须通过高级教练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参加国家级教练员的评选必须通过特级教练员培训班(或相应级别培训班)培训。 
  第七条 自愿接受并自觉遵守中国网球协会有关教练员管理规定,有志于从事网球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网球基本技术和基础知识者,可参加中国网球协会初级教练员培训。 
  第八条 通过初级教练员培训考核并按规定参加专项培训者可参加中级教练员培训班培训,特殊需要人才经相关单位申请,中国网球协会批准后可直接参加该培训班。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高级教练员培训班培训: 
  (一)通过中级教练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并按规定参加专项培训者; 
  (二)通过初级教练员培训班的培训考核,经两名以上导师推荐的优秀学员,并按规定参加专项培训者; 
  (三)特殊需要人才经相关单位申请,中国网球协会批准后可参加该培训班。 
  第十条 通过高级教练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并按规定参加专项培训者可参加特级教练员培训班。特殊需要人才经本人申请,中国网球协会批准后可参加特级培训班。 
  第十一条 所有获得等级证书的教练员需在一年以后方可参加上一级教练员培训班。 

  第三章 专项培训 
  第十二条 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执教水平,所有等级教练员均需按第十三条规定参加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 所有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教练员,必须在每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专项培训才有资格参加上一级别教练员培训班的培训。获得等级证书四年内未参加任何中国网球协会认可的专项培训,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四章 办班申请 
  第十四条 所有等级培训班及专项培训班的举办必须经由承办单位申请和中国网球协会批准方可纳入本办法所认可体系。 
  第十五条 等级培训班和专项培训班的举办均采用固定地点办班和根据需要流动办班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任何申请承办培训班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并自愿遵守《中国网球协会教练员培训班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所有有意承办中国网球协会教练员培训班的单位,须在上一年度12月底之前向中国网球协会申请,经由中国网球协会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中国网球协会教练员培训计划。特殊情况,可由承办单位所在省市体育局或相应级别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网球协会特批纳入中国网球协会教练员培训系列。 

  第五章 导师 
  第十八条 所有等级培训班导师必须由中国网球协会认可的等级培训导师担任。所有专项培训班导师必须由中国网球协会认可的相应领域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所有担任等级培训班的导师必须具有上一级别等级培训班结业证书,并通过相应导师培训考核。高级、特级培训班导师由中国网球协会和国际网联共同认可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条 所有等级培训导师必须自愿接受并自觉遵守中国网球协会有关教练员和导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等级教练员培训导师每年必须参加两次以上中国网球协会安排的相应等级教练员培训工作,连续两年未能按中国网球协会规定参加相应工作,将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等级教练员培训导师必须参加由中国网球协会安排的旨在提高导师教学水平的相应培训。 
  第二十三条 等级培训班导师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中国网协未派专职管理人员赴培训班现场时,代表中国网球协会履行培训班组织管理职责; 
  (二)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开展教练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发现和推荐优秀学员参加更高级别教练员培训班; 
  (四)不断总结办班经验,为中国网球教练员培养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培训班导师由中国网球协会和办班单位根据计划培训内容在培训班确定之前聘请。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所有经中国网球协会认可的中国网球协会教练员等级培训导师均可获得由中国网球协会颁发的等级培训导师证书。经过相应培训的导师助理,经过1—2年的办班经验积累和相应导师的评定,由中国网球协会颁发培训导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国网球协会教练员培训导师和导师助理均可获得由中国网球协会颁发的相应聘书,每届聘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 参加相应等级培训的教练员经培训合格后,可获得由中国网球协会颁发的相应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专项培训合格的学员可获得中国网球协会专项培训结业证书。 

  第七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获得中国网球协会等级培训导师证书和聘书的等级培训导师及获得等级培训导师助理聘书的导师助理需在中国网球协会进行注册,注册每两年度一次。不按规定注册的导师和导师助理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质。 
  第三十条 按规定注册并在聘任期内的导师和导师助理将由中国网球协会在中国网球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导师信息,只有在该年度由中国网球协会网站或相应媒体发布了导师和导师助理资料者方有资质开展相应教练员等级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不能按中国网球协会规定开展教练员培训工作或违法、违纪情况的,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所有在省市专业网球队任教的教练员均需在中国网球协会注册。注册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由所在省市体育局审核后上报中国网球协会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 所有非省市专业网球队教练员,参加初级教练员培训合格者方有资格且必须在中国网球协会注册。注册每年进行一次。只有注册者方可有资格参加更高级别培训。 
  第三十四条 所有非省市专业网球队教练员的相应注册资料将在相应网站公布。 
  第三十五条 非省市专业网球队教练员连续两年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将取消其注册资格。只有再次参加初级教练员培训并合格者方可获得再次注册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教练员培训注册相应管理细则将根据本办法另行判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网球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关于网球项目教练员培训注册管理相关文件与此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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