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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教师语言培训研讨会召开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日前在昆明联合召开了“少数民族教师语言培训工作研讨会”。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等省(自治区)教育厅、语委办、民语委办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为在民族地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应民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教育部语用司从2002年起首先委托新疆教育厅举办少数民族教师普通话培训班,培训普通话在三级甲等及以下的乡小、村小、教学点和乡中学的少数民族汉语教师,5年来,已在新疆、西藏、云南、广西、贵州、青海等6省(区)开展培训试点。去年开始和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联合开展培训工作,以培训普通话为主,并根据当地需要培训民族语言。
此次会议,新疆、西藏、贵州、云南、广西、青海等6个试点省(自治区)汇报交流了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并对今后开展培训工作、教材和课件建设以及远程培训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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