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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培训费

律师入职一年离职 要赔3.3万元违约金和培训费?

  律师干了一年不干了,但想走却没那么容易。律所不仅要求律师支付违约金,还要求其返还培训费用,无法调和之下,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走后 律所要求支付培训费

  据原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起诉,2008年8月份,刚研究生毕业的王华律师(化名)入职到他们律师事务所,并在同年10月25日正式受聘。王华从入职起,就享有丰厚的待遇,律所不仅为他按时发放了基本工资,还全额出资为他购买社保并提供电话和报销话费。该律所认为,按理来说,王华应努力工作、回报律所,但王华却认为同事收入远高于自己,向律所强烈要求独立。双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律所对王华进行一年培训,并发放一年工资,购买社保和提供无偿居住,王华愿支付2万元培训费。

  但到了2010年9月30日,王华在领取完9月份的工资的当天,突然向律所提出要求离职。也就在当天,王华独自搬空了办公室,同时打电话给同事说自己已经离职。2011年1月15日,律所为王华出具了《转所安排》,约定王华若不能按时办理完毕转担保手续,需缴纳违约金3000元。

  2011年1月17日,双方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约定王华向律所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立下《欠据》确认。但王华办理转所手续后却没有支付违约金,也没有办理转担保手续。

  律所认为:该律所对王华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华向律所支付违约金3.3万元;并判令律所无需退还王华培训费2万元。

  当事律师:培训费、违约金都不合法、不应缴纳

  对此,王华则提出异议。2008年8月,他第一次去该律所面试时,老板承诺给他待遇是一套房子和执业第一年5万元,以后每年增20%,但老板却没有兑现。《补充协议书》是王华考虑到已经在这里干了一年了,如果不同意,那么必须要到其他律师所重新实习,所以才被迫签订的。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是不能有违约金及培训费的,因此培训费原本就不合法了。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特指单位为员工额外付出费用而进行的技能性培训,而不是为了胜任某个岗位而进行的常规性培训。另外王华指出,该律所所谓的培训多是自己摸索或和办案律师之间进行交流。

  至于违约金,王华表示,《转所安排》也是他在被迫的情形下书写的,不应承担该违约责任;而《聘用合同》反映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不是服务期,自然也就不应当约定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告律所利用有权决定实习律师能否顺利执业、执业律师能否顺利转所的决定性权利,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合理请求。

  法院:双方调解结案,律所支付律师16000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律师事务所没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它对王华律师提供了专项培训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属无效条款。依据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除培训费、竞业限制外的合同违约金。因此,对于原告律师事务所要求王华律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3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支付转担保违约金3000元的问题,王华律师应按约定,自转所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月内及时全部办理完毕转担保手续(即将担保责任转至其新单位),如不能则应支付某律师事务所转担保违约金3000元,该约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因此,王华应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转担保违约金3000元。

  最后,关于王华律师的培训费2万元的问题,法院采纳了王华的主张,认定该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王华律师2万元培训费,在该所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其对王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应退还该培训费2万元。

  法院遂判决王华律师向原告某律师事务所支付担保违约金3000元;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应向王华律师退还培训费2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律师事务所支付1.6万元给被告王华律师以了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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