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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王天铮 孟庆煜 

一般而言,国家对新闻机构采编人员的管理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新闻采编人员进入的管理,即从业资格认证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对新闻采编人员退出的管理,即对资格持有者的监管。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可分为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和新闻记者证认证。 

1. 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证 

2002年底,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具有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 

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通过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了资格认证的条件,不仅需要资格考试合格,还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无违法违规行为等4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广电采编人员通过所在媒体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由这些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审查合格的新闻采编申请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2. 新闻记者证资格认证 

2005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实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申请人员需符合职业道德、学历、采编从业资格、工作年限等条件才能进行申请。这意味着获取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是获取新闻记者证的必要条件。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规定有着不同的资格准入条件: 

(1)参加资格准入考试的条件不同。广电采编人员资格考试既允许新闻机构的在职采编人员参加,也允许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参加;而新闻采编工作人员资格考试要求应试者只能是在职工作人员,且只有经过相关部门培训才能参加考试。 

(2)申请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和申请记者证的条件不同。与申请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准入条件不同的是,新闻记者证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者编制和工作年限做了具体规定: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对从业资格持有者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 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有效期与延期的管理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5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到期后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相应规定进行换发。 

广电编辑记者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证书持有者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若注册人出现违法违规、重大宣传事故、违背职业道德等情况,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 

2.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资格日常监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具体的年度审核制度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将由发证机关注销。新闻机构需要对机构内的新闻记者证的使用范围和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和举报。 

由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一系列政策均对我国新闻采编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对新闻机构的监管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3. 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资格取消管理 

凡是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都由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部门予以警告。对于情节严重者,相关部门将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同时,对擅自发放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新闻机构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或广电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持有者,如果被查证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者,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各类监管规定有如下不同: 

(1) 监管机构的不同。管理新闻记者证资格的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它负责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制订相关使用与变更办法,并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管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的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它们负责制订相关管理政策来规范对从业资格的管理。 

(2) 公众监管方式的不同。公众主要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检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而公众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和行为的监管主要通过各新闻单位公布的监督电话进行,在此基础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还建立了从业资格持有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监控。 

建议与对策 

目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在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与资格监管方面,建立并完善了上述的多项法规与政策,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 存在着一考定终身的情况 

尽管所有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的获取都以资格考试合格为前提,但资格考试也只是申请从业资格时的一个条件,一旦资格申请成功,便不再对从业者今后的理论水平、实践能力进行统一的核查。这实质上放宽了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管,随着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如果忽略对从业者长期的考核,那么长期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会逐渐下降。 

2. 相关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缺少日常监管 

相关行政部门一般都要求新闻机构对新闻记者证和新闻采编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管,但对日常监管的方式、程序、结果没有具体要求。这就为一些新闻机构缺少这方面的监管执行力找到了借口。目前,很多新闻机构都是在采编人员从业资格需要新闻机构年审或者向上呈报时,才集中对众多采编人员的采编行为进行审核,缺少持续、细致、个性化的监管行为,至于为新闻采编从业人员建立行为档案的媒体更是少之又少。 

3. 缺少定期的新闻采编人员培训 

从业资格考试前集中培训成为绝大多数新闻采编人员获取从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一旦获取从业资格,就不再要求对采编人员进行培训。且没有培训方式、课时、时间等具体要求。这样也会导致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机构漠视对新闻采编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对新闻采编从业者来说,没有定期的培训充电,其政治思想、采编视野、业务技能就不容易突破已有局限;对于新闻机构而言,没有系统的培训,其人员素质、新闻制作实力就不容易持续提高。 

面对这些问题,结合新闻业不断涌现出来的新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出台新政策敦促新闻机构加强对新闻采编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同时,新闻机构也应不断完善自己的监管方式,围绕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用国家法规、政策以及自身的管理制度来规范采编工作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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