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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冬十一月,罢诸侯御史大夫官。 春正月,皇太后崩。 夏,旱,禁酤酒。秋九月,蝗。有星孛于西北。戊戌晦,日有蚀之。 立皇子乘为清河王。 四年春三月,起德阳宫。 御史大夫绾奏禁马高五尺九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 夏,蝗。 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十月戊午,日有蚀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秋八月己酉,未央宫东阙灾。 更名诸侯丞相为相。 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畤。 十二月,改诸官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春三月,雨雪。 夏四月,梁王薨。分梁为五国,立孝王子五人皆为王。 五月,诏曰:“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硃两轓;千石至六百石硃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先是,吏多军功,车、服尚轻,故为设禁,又惟酷吏奉宪失中,乃诏有司减笞法,定棰令。语在《刑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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