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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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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非转让的海运单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转让海运单者,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Ⅱ.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非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加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如非转让海运单含有“预期船”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货物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由非转让海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外,还应包括载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预期船”亦应如此。

   如果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或货物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中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即使装货船只的名称与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船只一致,亦应如此。本规定适用于任何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装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

  

   Ⅲ.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非转让海运单可能有下述情况:

   (a)注明不同于装运港的货物接受监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运港及/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及/或卸货港,

  

   Ⅳ.开立全套正本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非转让海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非转让海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除非信用证上有禁止转运的条款,否则,只要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非转让海运单。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列非转让海运单:

   Ⅰ.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非转让海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驳船运输,并且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Ⅱ.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者。

   第二十五条 租船合约提单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或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含有受租船合约约束的任何批注,

  

   Ⅱ.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东或作为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船长或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船长”或“船东”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时,亦须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的,

  

   Ⅲ.注明或不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Ⅳ.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

   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内容,可由提单上印定的“货物已装上具名船只”或“货物已装运具名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的出单日期将视为装船日期与装运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装上具名船只的内容,必须以在提单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Ⅴ.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Ⅵ.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Ⅶ.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Ⅷ.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也不予审核,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多式运输单据

   a.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至少包括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即多式运输)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分别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Ⅱ.注明货物已发运、已接受监管或已装载者。

    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可在多式运输单据上以文字表明,且出单日期即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及装运日期。然而,如果单据以盖章或其它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类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Ⅲ.

   (a)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受监管地,该接受监管地可以不同于装货港、装货机场和装货地,及/或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该最终目的地可以与卸货港、卸货机场或卸货地不同,

   及/或

   (b)含有“预期”或类似限定有关船只及/或装货港及/或卸货港的批注,

  

   Ⅳ.开立的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

  

   Ⅴ.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部分承运条件须参阅多式运输单据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属简式/背面空白的多式运输单据)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不予审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约约束及/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

   b.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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