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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使用前对文本的时效性进行确认,内容以全国人大、国务院等公报为准)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法律 政策法规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函
(2011年2月5日 法工委发[2011]5号)


各有关部门:
  我们在总结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法律结构、文字等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经报常委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及其说明印送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2011年1月30日)


目次

  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1.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
2.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
3.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
4.罚款规定的表述
5.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6.作出,做出
7.公布,发布,公告
8.违法,非法
9.设定,设立
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1.批准,核准
12.注销,吊销,撤销
13.根据,依据
14.谋取,牟取


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1.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

1.1涉及一个职能部门(机构)的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
  示例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
  示例2: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示例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
1.2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需要明确各自职责的,分别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部门(机构)负责××工作,××部门(机构)负责 ××工作。
  示例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农业法第九条第二款)
  示例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1.3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机构),需要明确主管部门(机构)及其职责,但不必明确其他部门(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的,表述为:××部门(机构)主管(负责)全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负责××工作。
  示例1: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示例2: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一款)

2.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

2.1为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有关事项的实施,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表述为:×××,由国务院制定。
  示例1: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统计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保险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2.2为确保法律规定的专业性、技术性规定的实施,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的,表述为:×××,由国务院××部门(机构)制定。
  示例1: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
  示例2: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3.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

3.1需要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示例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示例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3.2需要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较大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表述为:×××,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示例: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3.3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定)。
  示例1: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示例2: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预备役军官法第五十三条)
3.4可以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表述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
  示例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示例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4.罚款规定的表述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对当事人有惩戒教育作用。罚款可以是警示性的,也可以是经济性的。设定罚款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造的损失、社会危害程度确定。
4.1罚款规定一般应明确罚款的数额或者幅度。
4.2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
  示例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示例2: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示例3: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摻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4.3对违法行为难以用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
  示例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示例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来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4.4在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数额罚款时,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十倍。
  示例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示例2: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4.5规定罚款数额上限不规定下限的,表述为: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规定确定罚款数额或者数额幅度的,“处”之前不加“可以”。
  示例1: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5.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

5.1只有个别条文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在该条文中直接表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示例1: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示例2: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照法第十七条)
5.2有多个条文内容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在法律责任部分最后单设一条,表述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示例1: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6.作出,做出
6.1“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示例2:最高人民法脘、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监督法第三十一条)
6.2“做出”多与成绩等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示例2: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海岛保护法第七条)

7.公布,发布,公告
7.1“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结果、标准等。
  示例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示例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第十三条)
  示例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7.2“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
  示例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7.3“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示例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示例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8.违法,非法
8.1“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示例1: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示例2: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8.2“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示例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

9.设定,设立
“设定”和“设立”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置。“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等。
  示例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
  示例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六条)
  示例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示例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0.1“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
  示例1: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二条)
  示例2: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
10.2“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示例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
  示例2: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11.批准,核准
11.1“批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呈报的事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示例1: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示例2: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11.2“核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
  示例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十条)
  示例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法第十条)

12.注销,吊销,撤销
12.1“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示例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
  示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12.2“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示例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送或者限制寄送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示例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12.3“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示例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13.根据,依据
13.1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
  示例1: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页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法第一条)
  示例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
13.2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
  示例1: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法第十九条)
  示例2: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

14.谋取,牟取
“谋取”是中性词,可以谋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谋取非法利益。“牟取”是贬义词,表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
  示例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示例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示例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示例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九条)
 
关于《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说明

 
  一、《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研究过程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印发后,各方面又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立法技术规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抓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研究工作。为此,法工委组织专门力量,进一步就立法技术规范有关问题开展研究。2010年初,就一些表述规范和法律常用词语的规范用法问题,专门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4月中旬,在南京召开由十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拟列入《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条目逐条进行讨论。期间,先后三次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草稿分发法工委各室征求意见,形成《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征求意见稿)。7月初,征求了现任法工委领导和曾在法工委工作过的一些领导同志意见。12月中下旬,法工委召开了3次委务会,对该稿逐条讨论、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1年1月,又专门征求部分常委会特邀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


  二、《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研究和选项的主要考虑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包括两部分内容:法律条文表述规范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在总结《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施行中取得的经验基础上,选取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需要统一规范,并且在立法实践中具备较为成熟做法的条文表述、语言文字等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重点分析现行法律中涉及立法技术方面的条文和语词,总结梳理语言文字专家在审校法律草案过程中提出的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一定实用性和操作性的规范要求,并通过示范举例加以说明。
  三、《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的主要内容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共对14项立法技术问题进行规范。  

(一)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中经常使用的一些法律条文表述方式进行了规范。包括:部门(机构)职责的表述;制定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表述;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罚款规定的表述;刑法以外的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的表述等。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实践中一些存在混用或者使用不一致的法律常用词语进行了规范。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非法;设定,设立;执业人员,从业人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对其他一些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由于各方面认识还不尽一致,在《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中未列入,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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