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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自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档案转移到街道办理退休、没有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重新核发基本养老金: 

1、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原2号令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不再变更。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其中T值按被保险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从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补发; 

2、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原2号令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综合性补贴不再变更。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其中T值按被保险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并从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补发。同时,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两种计发办法的比较。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的规定从退休的当月补发其差额。 

(六)被保险人按照《关于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27号)以及《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的规定,已经计算了一次性个人帐户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计算个人账户补贴额的年限。 

五、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京劳社养发11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个人帐户补贴额计算公式及指标解释 
2、转制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项目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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