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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名著 四大奇书 法律

司法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据此,司法解释应当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司法解释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最高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现行的成文法所作的解释。

第二,司法解释是“解释”而不是立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立法权由法定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是纯粹的创制法律;而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审判权,其职权决定了它只能解释法律,而不可以创制法律。解释法律应当有对象,也即有被解释的法律规范存在,应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其加以理解和说明。

第三,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对本案当事人及其与案件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大概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解释就是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法院曾于1997年6月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最高法院欲作司法解释须经本院各业务庭、室立项;分管副院长审批;有关庭、室起草;分管副院长审核;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发布等几个程序,并且在形式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这是建国几十年来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第一个程序性规定。它从程序的角度告诉我们,什么是司法解释,什么不是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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