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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至少3个月的培训。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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