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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推开部分国家统考职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6〕18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003年以来,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要求,我市开展了国家统考职业的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相继在全市认定了一批试点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相关工作。随着社会培训需求量的增加,要求举办国家统考职业培训的机构也日渐增多。为满足社会需求,规范我市国家统考职业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及劳动保障部的有关文件要求,我们组织编写了9个职业的《国家统考职业专业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并决定面向全市开展承担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认定工作。同时,对已取得相关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学校,按照新的标准进行重新评估,现将开展国家统考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申请国家统考职业培训的范围 

面向全市开展职业培训资格认定工作的国家统考职业,包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项目管理师、营销师、秘书、公关员、物业管理员、企业信息管理师等9个职业。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 

(一)此次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认定工作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对新申请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认定;二是对已有办学机构申请增加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认定;三是对已具有以上9个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学校,按照新的标准要求重新进行认定。

(二)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认定。

1、凡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要求,同时具备《国家统考职业专业设置标准(试行)》条件,拟承担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已具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增加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学校、已具有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新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和申报程序 

(一)新申请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国家统考职业)》(一式三份,见附件2);

2、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3、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单位办学应出具申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本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6、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7、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8、拟申请职业的教学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教学设备、教材提供清 单); 

9、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国家统考职业专业设置标准(试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答复。 

经批准的培训学校,凭市劳动保障局书面通知和《审批表》(一式两份),到办学地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纳入区县统一的日常管理。 

四、已具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学校,申请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需提交的材料和申报程序 

(一)已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学校,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国家统考职业)》(一式三份); 

2、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拟申请职业所需的培训和实习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4、拟申请职业专兼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拟申请职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教材提供清单)。

民办学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国家统考职业)》中区县劳动保障意见一栏内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国家统考职业专业设置标准(试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答复。 

五、已具有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学校,重新认定需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一)已具有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学校,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国家统考职业)》(一式三份); 

2、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人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3、学校章程(详见新申请机构提交材料要求); 

4、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详见新申请机构提交材料要求);

5、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详见新申请机构提交材料要求)。

6、开展国家统考职业的培训和实习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7、开展国家统考职业专兼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开展国家统考职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教材提供清单)。 

民办学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学校提交的材料,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国家统考职业专业设置标准(试行)》进行审核,在《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国家统考职业)》区县劳动保障局意见一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将合格的学校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接到学校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国家统考职业专业设置标准(试行)》,对学校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意见,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答复。 

(三)时间安排:已具有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学校的重新认定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

1月1日-15日,学校将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 

1月16日-31日,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学校进行审核; 

2月1日-2日,区县劳动保障局将合格学校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

2月26日开始,市劳动保障局对学校进行审核。 

六、有关工作注意事项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强化服务意识。区县劳动保障局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公开办事程序、耐心做好文件的解释工作。要通过此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市场,严格把好培训机构申请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的准入关口,促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发展。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已有国家统考职业培训资格学校的重新审核工作。对重新审核的学校,如机构或专业标准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2个月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相关专业的办学许可,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 

(三)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按办学地点所属区域由区县进行属地管理,并应在许可的职业、等级范围内开展培训;学校在学员学习期满后,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 

区县劳动保障局发现培训学校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应将事实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通报,并合力查处。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35号)废止。

(五)《国家统考职业专业设置标准(试行)》和《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国家统考职业)》均可登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网址:)。 

(六)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申请学校,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或有建议的,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联系(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件:1、国家统考职业的专业设置标准(试行) 
2、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国家统考职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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