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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成为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人”
康 劲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2月26日上午在京举行,《就业促进法 (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为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是中国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为此,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是中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无法回避的课题。
正是在这样一个宏大的时代课题面前,仔细考量此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就会发现其中的诸多条款,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长远意义。
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这等于强化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任务。再如,要求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等等。
从中可见,该法与其说是将政府以往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如说是将促进就业明确为政府责任,强化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任务。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积极就业政策不仅将更加规范与稳定,而且还将作为人大等部门评价政府政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政府不再包办就业,不等于政府可以不管就业、不为促进就业尽职尽责。事实上,对就业问题采取积极而有效的行政干预,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促进就业并确保就业增长的责任与义务,并将就业指标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监督与考核行政机关效能的重要指标之一,正是市场经济比较成熟国家的习惯性做法。比如在美国,早在1964年就制定了《就业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控制就业与促进就业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近几年来,中国的GDP始终保持着高增长的势头,但与此同时。失业率居高不下,广大劳动者不能充分就业,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国要想获得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求政府把增加就业岗位和经济增长摆到同等重要位置,让政府成为促进就业的“第一责任人”。
中国的就业形势严峻且复杂,仅靠一部《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不可能全面解决就业问题的。去年的这个时候,《劳动合同法 (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就业促进法(草案)》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社会保险法》也已列入全国人大今年的立法规划。这三部法律集中体现着劳动法律关系链条中的三个重要环节。《就业促进法(草案)》将促使人们更好地找到工作,《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劳动标准法,一旦发生纠纷就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部法律是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着值得期待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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