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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对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作补充规定
结合有关政策要求和青海省实际,经青海省政府同意,11月2日,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
根据《补充通知》要求,青海省适当调整了培训补贴的标准和时间。培训补贴标准具体为:每人每课时,初级工由1元调整为2元,中级工由1.3元调整为2.6元,高级工以上由1.5元调整为3元。培训时间依不同专业的技术要求,原则上确定为:美容美发、服务员、缝纫工、拉面工、农民经纪人等专业80-240课时之间;中藏药加工、民族艺术、藏毯编织、拖拉机驾驶员、电工、修理工等专业240-360课时之间。非技术工种培训在80个教学课时以内,其中实际操作训练不少于总课时的60%。驾驶员教学课时按相关部门具体规定和要求办理,但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960元。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和培训时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技能培训仍按其项目要求执行。
《补充通知》还调整了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先培训后补助的支付方式,实行发放培训券的办法。同时,对培训券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补贴资金拨付、补贴结算等作了具体规定。
《补充通知》要求,凡是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等进行岗前培训的,应持下岗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和培训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计划之外的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凡取得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认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实际人数核报培训补贴。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培训补贴按每课时1.5元的标准执行,培训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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