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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文摘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管理培训:成功经理核心能力培训

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培训中心定名为“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出资举办,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直属会员单位和有关食用香精色素企业的在职职工开展食用香精色素类专业知识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培训,解决食用香精色素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短缺、缺乏现代经营管理人才和大多数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因为地处偏僻而更新知识困难的问题,为食用香精色素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接受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范围; 

  培训中心举办初期,拟办的培训专业为: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 

  (2) 采煤和煤矿安全 

  (3) 煤矿机电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中级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职短期培训。 

  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在职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主任在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6)最终裁决本培训中心重大事故事项,但不干涉本中心的日常工作。 

  (7)提出终止本培训中心动议,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请审批终止本培训中心方案,并配合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终止方案。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为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任免,并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中向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当年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人选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本培训中心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6、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 

  第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处(财务处):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 

  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3、利息; 

  第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 

  第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二十条 本培训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培训中心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及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审议、批准,并于30日内报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报请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在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门由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3年09月26日由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海淀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核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教职工聘任及管理制度 

  附件二、 学员管理制度 

  附件三、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附件一、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教职工聘任及管理制度   

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职工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特制订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职工制度,作为职工的行为规范、工作中执行的标准和日常考核的依据。 

  一、中心职工应遵守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树立良好形象; 

  二、严格遵守中心正常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有事要向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日常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一线教学服务,耐心帮助解决老师,学员遇到的各种困难、问题; 

  四、协调老师与学员之间的关系,对待任课老师要谦虚、礼貌,对待学员要耐心、客气。 

  五、职工容貌端正、着装要整洁大方,不准穿着怪异的服装; 

  六、上班时间严禁吃东西,办公室不准吸烟,不准聚集聊天,不准利用办公电话聊天或打私人电话; 

  七、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不准在办公区内和教学区大声喧哗,以免影响教学和中心形象; 

  九、遇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私自隐瞒实情,耽误问题的解决。 


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教师聘任管理制度   

  (一)教师应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教师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比较扎实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严谨的治学作风,有高校教学经验和成人培训工作经验,能为人师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热爱食用香精色素事业,对食用香精色素行业的教育培训现状和需求较熟悉。 

  四、讲团结,顾大局,善于与他人合作共事,协作精神强。 

  (二)聘任原则 

  一、 按实际需要聘任的原则 

  二、 择优选用的原则 

  三、 合理组合的原则 

  四、 双向选择的原则 

  五、 动态聘任的原则 

  教师聘任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三)解聘 

  教师有下列条款之一者,中心有权解聘: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 

  二、违背职业道德、品行不良或歧视、体罚、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三、违法犯罪; 

  四、挑弄是非、严重影响团结。 


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教师管理(知道度兼)行为规范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保护和提高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的社会声誉,特制订本规范: 

  一、 模范遵守《教师法》、《公民道德公约》和高校教师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  

  二、模范遵守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珍爱培训中心声誉,处处以身示范。 

  三、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认真备课,认真授课。教学中需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和用品,都要在课前提前落实准备到位。 

  四、既要注重按课程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又要结合食用香精色素企业现场的实际,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讲授与讨论相结合,重点放在解决食用香精色素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五、爱护学员,对学员要管、教、导结合,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创造良好的授课环境。   

  六、认真研究成人教育培训特点,充分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按照成人的教育教学规律实施教学。 

  七、课程开始时,要就教学内容、讲授方法、教学安排向学员分析说明,并听取学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因材施教;课程结束后,要认真进行课程教学总结,并交教务处存档,并作为考核教师的参考。 

  八、保持严谨的治学作风,重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制订所承担课程的教学改革方案。   

   

  附件二、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学员管理制度(兼学员守则)   

  培训中心是教书育人的场所,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学员拥有良好的学习环境,以确保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培养良好的风气,树立良好的形象,培育和保护培训中心良好的形象,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员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公约〉〉,遵守培训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尊重老师和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有事外出要请假,出现问题要向教师或管理人员讲清楚,不无理取闹。 

  三、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完成培训班所安排的学习和交流任务。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与课堂教学。 

  四、学员要结合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参加培训,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视课堂提问、讨论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五、课下认真预习、复习,培养自学的习惯和能力,培养自己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 团结同学、利用课上、课下各种机会与来自其它企业的学员交流,相互学习、互相启发、共同探索食用香精色素行业、企业发展改革问题。 

  七、 言行举止文明,上课着装应整洁大方。 

  八、 上课不吸烟、不吃东西。教学区、办公区、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打闹。 

  九、 爱护学校财产,不故意损坏设施、设备和用品。 

  十、 学员要自觉保持教室、宿舍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中国食用香精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聘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按照帐款分开的原则,分设会计与出纳岗位。 

  (二)、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四)、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切办学项目事先应有计划,并做出预算,经培训中心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行。借款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加强财务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房间门窗要按照规定加固,保险柜要牢固完好,保管会计资料一律要用铁皮柜。 

  (六)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按照规定手续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现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 

  2、 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 

  3、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 结算起点(现行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建立和健全现金帐目,逐笔按时间先后的顺序记载现金的收付业务。帐目必须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挪用公款,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建立储蓄帐户。 

  (三)、所在单位领取的现金(包括准备发放的工资、奖金)都必须通过现金科目进行核算。 

  (四)、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事项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 

  (五)、遵守银行批准的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 

  (六)、收到以现金支付的学费或其他费用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任意坐支。 

  三、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现金结算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二)、必须随时掌握银行存款数额,不得出现透支。 

  (三)、财务部门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银行帐号,预收预付货款要符合财务和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出纳员接到银行对帐单后,要及时与银行对帐,编制余额调整表,保持帐帐相符。对未达帐项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解决。 

  (五)、采购人员需持空白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注明售货单位名称、用途、限用金额和签发日期,对发出的空白支票,要进行登记,注明支票号码,并由持用人在登记薄上签收。空白支票发出后,要在支票有效期内催促经办人员办理核销手续。 

  (六)、出纳员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收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保管不妥造成丢失的,要追究失职责任。银行支票和收据由于某种原因作废时,要加盖"作废"印章,连同存根妥善保管,不准撕毁。 

  (七)、支票和财务印鉴管理应遵循以下制度: 

  1、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的票据,应由出纳员专门负责支票的各项管理工作。 

  2、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暂时不用的要锁入保险柜内,以防丢失。 

  3、 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签发支票时,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开票日期、款项用途和金额,支票在使用时方可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4、 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要空白支票时,经会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用途、签发日期和经手人。 

  5、 空白支票不得转让或交给其他人签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签发现金支票。 

  6、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 

  7、 作废支票不准撕毁或丢失。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8、 及时核对支票的使用情况,对已核对的支票,在使用登记本上写明注销日期,并划"对勾"表示已核对。 

  9、 空白支票、支票密码、签发支票的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存,尤其是银行预留的 

  单位财务专章和财务主管印章要由出纳员和审核会计各持一枚,分别保管,互相牵制。 

  四、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一)、全年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比例不得超过全年经常办公费用的30%。 

  (二)、依照按劳分配、按质奖励的原则,管理人员执行基础工资,教学人员按课时计酬,奖金按工作量及实际效果和效益发放。国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由培训中心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物资管理制度 

  (一)购进的物资、办公用品,由验收人员验收签字,并有经手人和领导签字。 

  (二)购进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由专人管理。 

  (三)领取办公用品要登记,写清数量、用途。 

  (四)物品一般不外借,如外借必须由主管领导同意,保管员要及时收回,如外借物品丢失由借用人赔偿。 

  (五)每年要对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点的差异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发票管理制度 

  (一)、由会计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建立发票使用情况登记本,凡是新购入的空白发票,统一编号登记 

  (二)、领用发票时,领用人将已用完的发票交回,领取空白发票,在发票登记本上按发票的编号顺序,注明领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名。 

  (三)、发票由出纳开具,发票的使用按《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是: 

  1、发票在使用前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如发现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处理; 

  2、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在收款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盖或发票专用章,如发生错写发票必须作废,将作废的发票粘附在原存根上一并保存。 

  3、发票存根应按时间、号码顺序保管,至少五年,需销毁时,应造册登记,经培训中心领导审查,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销毁。 

  4、 不得开具假发票,及转让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范围。 

  5、会计应经常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培训中心领导。 

  6、会计应定期核对发票交回情况,并将发票按编号顺序捆好,然后并入会计档案保管。 

  7、过期作废发票,需报经税务机关后,按规定方法处理。 

  8、任何付款单位在向收款方付出款项时,均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稽核制度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审查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政策、制度规定,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如有违反,要制止、纠正,严肃处理。 

  2、审核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应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数字和文字是否正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等,书写是否清楚,有关人员是否签字、盖章等。如有手续不完备或计算错误的凭证,应由经办人员补办手续和更正错误。 

  (二)、记帐凭证进行复核。 

  (三)、定期检查核对帐薄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在记帐之后,定期对各种会计凭证加以整理,将各种记帐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贴封签。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由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各种帐薄在年度结束后都要归档保管,各种活页帐薄连同帐薄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都要装订成册,加上封面,统一编号,与各种订本帐一起归档保管。 

  3、会计报表在年度结束后,也要装订成册,加封面、归档。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每年装订归档。 

  4、会计凭证、各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都是重要经济档案,要按照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专人负责,保存地点要安全可靠。 

  (二)、会计档案的查阅 

  1、会计档案要设立《会计档案查阅清册》,不得借出。 

  2、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会计档案查阅清册》上签字,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 

  1、 必须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 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培训中心领导审查。 

  3、 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销毁时财务人员必须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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