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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实习费,培训机构取名不得用学院
来源: 西安日报(西安)
省教育厅昨日发出通知明确表示,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不得以实习为由单独收取学生实习费,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与实习企业串通变相收取学生实习费。
近期,省教育厅接到部分学生及家长投诉,反映学校组织的实习环境差、待遇低、专业不对口等,个别学校还存在强制学生参加实习、收取高额实习费用等问题。省教育厅明确表示,实习是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学生实习。省物价局从未设立过“实习费”这一收费名目,也从未允许任何一所学校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各校不得以实习为由单独收取学生实习费,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与实习企业串通变相收取学生实习费。
省教育厅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其中明确规定,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冠以“×××学院”名称,严禁利用同一教育资源设立两所以上教育机构。
省教育厅对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命名作出具体要求: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职业学校)统一命名为“×××学校、×××成人中等职业学校”;县属中等职业学校统一命名为“×××县(区)职业教育中心”。其他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学校(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已经冠以“×××学院”名称的培训机构,应在2012年12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活动;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者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组织教学;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允许对外开展联合办学或签订对外办学协议。严禁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
作者:司文
(本文来源:西安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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