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欢迎您的访问。
论语心得 于丹论语心得 论语朱熹集注 论语蕅益禅解 论语拼音版 钱逊论语选编 南怀瑾论语别裁
《明外史·烈女传》载,有一个名叫柴氏的女子,是夏县孙贞之妻。崇祯四年冬,一伙流贼迫近夏县,柴氏与丈夫一起避入山中。那伙土匪搜山时柴氏与丈夫不幸被抓住。贼兵见柴氏生得年轻美貌,不由欲火攻心,一个人上前捏了捏她的手,号称“刚烈”的柴氏立刻用牙将这个不认识的男人捏过的肉咬了扔掉,另外一个贼兵又扳了一下柴氏的胳膊,柴氏又如法炮制,一口咬掉了胳膊的那块肉,结果,被贼兵用刀活活砍死。 这种为了严男女之大防的酷烈举动是前代史书中所罕见的。 我们不妨与南北朝时的《北史》比较一下。 据《北史·烈女传》载:钜鹿魏溥妻房氏者,慕容垂贵乡太守常山房湛女也。幼有烈操。年十六,而溥遇疾且卒,顾谓之曰:“死不足恨,但痛母老家贫,赤子蒙眇,抱恨于黄垆耳!”房垂泣而对曰:“幸承先人余训,出事君子!义在偕老,有志不从,盖其命也。今夫人在堂,弱子襁褓,愿当以身少相感!”俄而,溥卒。及将大敛,房氏操刀割左耳,投之棺中。仍曰:“鬼神有知,相期泉壤!”流血滂然。助丧者哀惧。姑刘氏辍哭而谓曰:“新妇如何至于此?”对曰:“新妇少年,不幸早寡。实虑父母未量至情,割此自誓耳!” 这个后燕时代的“烈女”,她也曾操刀自残身体,但她自残的原因却不是因为有男人摸了她的耳朵,而是想要藉之向父母表示自己不再嫁的决心而已! 从汉代到唐这种自残身体的“烈女”极少(《烈女传》中仅有两个人),而其自残的目的都是表明自己不嫁人的决心,并不像明代以后那样,视异性如“AIDS”(艾滋病)一样,一旦触及就“毒蛇啮腕,英雄断臂”。 综合上述材料,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人(孟子)提出过“男女授受不亲”的口号,但直到唐代,男女之间的界限却并不像后世那样森严,后妃可与臣子见面(如吕后与周昌),同事之妻可与别的男子交谈(如杨敞之妻与田延年),皇帝可派大臣去爱妃如厕的地方促驾,大臣也可以把皇帝的妻子拉下宝座,光武向称“端严守礼”,但却令姐姐与臣子相见,曹孟德素来严明,却愿把故人之女介绍给在座的男性来宾,师母与门生论事,妻子与门卫辩言,平阳公主仗义,指挥家奴,收编流寇,成号令三军之元帅,至于安禄山与杨贵妃姐妹频繁往来,关系暧昧,已见诸戏剧,此类例子,所谓俯拾俱是。 只是到了宋代以后,男人和女人才成为天上的“参商”,不能相见。 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古代先哲们提出:“男女授受不亲”本是为了端正男女之间的往来,并非要人们死死遵守,所以,孟老夫子有“嫂溺,则援之以手”——嫂子掉到水里,要伸手去救她——的说法。所以,孔老夫子才可以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理想之实现,而降尊纡贵去见卫灵公的夫人南子。 只是到了后人手里,为了整肃江河日下的世风,才矫枉过正,把一本好“经”给念歪了。 我们今天澄清古人并非一直“男女授受不亲”这一事实,其目的并非是要为男女之间逾礼交往找“古已有之”的理论根据,而是要让大家明白:任何一种礼仪制度都有一个形成的过程,我们既不能厚古薄今,同样,也不应以今证古。(文章摘自《颠覆历史》) |
论语心得第一页唐诗宋词 全唐诗 唐诗300首 史记 孔子 孟子 四书五经 论语 (沉鱼落雁 闭月羞花)版 三宫六院七十二妃
张律师感谢您的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