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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 企业需要规避不当风险 2007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不仅与亿万劳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对用人单位来说,新法的颁布也将对他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不小心应对,用人单位将面临很多挑战。 其中,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劳动合同法》做出了很多新的、严格的规定,过去用人单位存在的错误认识和看法将给自己带来的很大的风险。比如有的用人单位觉得不签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劳动法自由处置职工的录用与辞退;还有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等。这些错误的认识和看法,如不及时纠正,将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上必然会在《劳动合同法》设置的条款上“触雷”,引发巨大的风险。 那么,《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增加了哪些风险呢?易才集团专家翟继满先生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他指出这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签定上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向这些劳动者支付两倍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针对这一条款,翟继满先生指出《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诱导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将成为企业生死攸关的环节,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对此小心应对。 劳动合同的履行引入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为应对这些条款带来的风险,翟继满先生及易才集团的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必须谨慎承诺、小心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不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此,翟继满先生和易才集团建议广大用人单位要注意书面文件的制作和保管。 合同终止也必须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不降低现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翟继满先生指出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降低补偿金支出将成为用人单位HR人员的一大考验。 面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这些风险,易才集团专家建议广大用人单位的HR们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转变思维,纠正过去的错误认识,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和劳动合同签定程序和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接受相关专业机构提供的《劳动合同法》培训课程来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法规政策和知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市场上有很多机构提供相关的课程,但是鱼龙混杂,有很多机构提供的培训不仅不专业,而且会误导企业的HR政策,这反而会增加企业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谨慎选择那些专业权威的机构来接受《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易才集团作为本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唯一合作伙伴,拥有大批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专家学者,能够提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释和培训,对于广大亟需接受新法培训的用人单位来说,易才提供的由《劳动合同法》最权威专家主讲的课程将是企业的最佳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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