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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劳资发[1995]218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1995.07.21 依据京劳社法发[2004]80号 ,于2004年6月29日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发布以后,企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是带薪休假。因此,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单位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计发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工资报酬及扣发病、事假工资时,均应按上述规定折算日工资。 二、关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企业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其它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三、关于特殊人员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其所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 2.劳动者受到刑事处分,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判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其劳动报酬由其所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 四、关于各类学校毕业生及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问题 企业接收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及新参加工作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满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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